关于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朱雄春、王双义、姚艳双、李斐: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年初和2021年年底,公司控股股东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义聚)资金占用余额均为9.04亿元,期间无资金占用偿还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截至年报披露日,日照义聚占用余额为O。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21年半年报也未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朱雄春、财务总监姚艳双、董秘李斐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王双义对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朱雄春、王双义、姚艳双、李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