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朱雄春、王双义、姚艳双、李斐: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年初和2021年年底,公司控股股东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义聚)资金占用余额均为9.04亿元,期间无资金占用偿还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截至年报披露日,日照义聚占用余额为O。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21年半年报也未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朱雄春、财务总监姚艳双、董秘李斐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王双义对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朱雄春、王双义、姚艳双、李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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