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本文指上市公司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采取监管措施,2022年证券监管法规整体修订后,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负面影响的相关内容依然散布于众多规则之中。

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

(一)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实施的监管措施主要有:

1.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2.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3.约见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4.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即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

5.要求限期改正,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6.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7.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当事人对违规事项以公告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8.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9.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经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

10.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即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改正,并在改正期间对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或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11.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当事人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2.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即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或者办理当事人在本所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3.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即暂停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在暂停期间其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本所事前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

14.限制交易,即根据《证券法》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投资者交易;

15.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当事人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

1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此外,北交所还可采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象予以关注、要求其提交书面承诺、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等自律监管措施。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的规定,交易所纪律处分主要包括:

1.通报批评,即本所采取公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的纪律处分;

2.公开谴责,即本所采取公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谴责的纪律处分;

3.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即本所公开认定有关人员三年、五年、十年或者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的纪律处分;

4.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即本所建议有关人民法院更换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纪律处分;

5.暂不接受发行人、上市申请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有关发行人或上市申请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7.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即本所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人、财务顾问、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

8.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即本所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会员等,按照协议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一定金额违约金的纪律处分,惩罚性违约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9.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即本所对存在违规的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暂停或者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单元的交易品种、方式、规模等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

10.取消交易权限,即本所对存在违规的会员,关闭其相关交易单元的交易品种、方式、规模等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

11.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即对存在违规的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取消其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的纪律处分;

12.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即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累计三次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本所可以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的纪律处分;

1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此外,上交所还可以采取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要求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措施。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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