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1.11.3 条第(十)项情形 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11.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 、刑事处罚;


哪种情况上市公司需要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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