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11-09 00:06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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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盛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营业部负责人因操作账户被罚

当事人:盛某,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

经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盛某在担任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年内已有17名营业部负责人被罚

不算本例,年内已有17名营业部负责人被罚,从违规事由上看,涉及管理责任的10张、涉及个人问题的9张。详细罚单汇总如下:

1.【个人问题】2022年10月,天津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魏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安仁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魏某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现魏某已因涉嫌实施合同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个人问题】2022年9月,深圳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

3.【管理责任】2022年9月,浙江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营业部存在未任职备案人员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当事人作为湖州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4.【个人问题】2022年9月,浙江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担任负责人期间,由他人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对营业部疏于管理,未勤勉尽责。

5.【个人问题】2022年9月,浙江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沈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之前,未经公司任命,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超过6个月。

6.【管理责任】2022年8月,江西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孙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营业部存在:一是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且其违规展业期间,代销产品服务或预约关系及后续销售奖励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二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在推介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及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意见等情形。当事人作为时任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7.【个人问题】2022年7月,新疆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赵某,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8.【管理责任、个人问题】2022年7月,四川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周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向客户推荐非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并获取利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同时作为时任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对分公司、营业部相关合规管理不到位问题(营业部员后台员工存在营销客户的情况)负主要责任。

9.【管理责任】2022年6月,甘肃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卫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营业部存在:一是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当事人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0.【个人问题】2022年5月,四川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周某某私下接受买卖证券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11.【管理责任】2022年4月,河南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高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营业部内控管理未覆盖所有业务环节和全体工作人员,存在业务管控不到位,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不规范,重要事项未及时报告等问题。当事人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12.【管理责任】2022年3月,安徽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营业部存在:一是私自销售非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二是营业部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

13.【管理责任】2022年3月,江西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张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分公司存在:一是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二是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三是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四是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五是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六是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当事人作为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14.【个人问题】2022年1月,大连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15.【管理责任、个人问题】2022年1月,安徽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姚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营业部存在: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当事人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16.【管理责任】2022年1月,重庆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曾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任职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17.【管理责任】2022年1月,重庆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徐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任职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券业合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监管处罚信息库(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罚单)。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被罚,年内已有17名负责人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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