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11月21日至23日,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在京举行。

11月22日上午,在北京金融法院承办的“治理体系与金融稳定”的平行论坛法治版块上,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陈良刚发表了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主题演讲。

陈良刚提到,针对证券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问题,理论界存在刑事优先、行政优先、刑行并行等多种观点,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不完全相同。

他认为,在证券领域中刑事优先,或者先“刑事”后“行政”的要求不宜过于刚性,更不宜绝对化。

陈良刚表示,法律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设定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三者各有侧重,由此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应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

对于刑事司法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具有优越性,因此应当“刑事优先”的观点,陈良刚表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侦查手段更加丰富,但是基于人权保障等原则,对证据的取用也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证明标准需要更高,因此,刑事司法程序对揭示事实的优越性不应当被过分夸大。

同时,证券刑事案件中存在大量行政程序证据,司法机关有时要求监管机构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认定,这进一步表明刑事证据和行政证据之间不存在绝对高下之分。

陈良刚表示,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移送的具体时点。同时,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在刑罚中予以折抵的制度,实际上也表明先行作出处罚并非毫无空间。

他还提到,首先,行政先行并非行政优先。其次,行政可以先行,但并非必须先行。再次,行政先行并非变相成为以“罚”代“刑”。最后,需要密切关注后续司法的进展及结果,如司法认定与在先的行政认定不一致时,确定是否需要先行处罚或者进行矫正调整,以维护法律秩序统一。

陈良刚认为,在证券领域处罚中可以考虑“允许行政先行加司法最终”作为衔接的模式之一。

他进一步提出,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有必要加强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的双向互动,同时也应当进一步健全案件移送、证据交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实现对资本市场依法有序高效协同的治理。


北京金融法院陈良刚:证券领域处罚中先“行”或先“刑”程序要求不宜过于刚性更不能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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