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ST冠福(00210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收到二审胜诉判决,福建省高院维持了福州市中院的判决,认定ST冠福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16日,福州市中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ST冠福及公司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需向原告投资者支付部分赔偿款,公司董监高对公司的债务分别在3%、5%和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ST冠福及部分董监高提起上诉。
案情回溯,2021年1月4日,ST冠福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福建证监局查明,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福建证监局决定:对ST冠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金额不等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在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买入ST冠福股票,并在2018年9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