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ST国安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安水清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安(海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的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发”)与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澄迈同鑫”)于近日收到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字[2022]第ZG060号)。因海南高发与澄迈同鑫涉嫌未按规划报建方案建设项目,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图源:ST国安网站)

公告显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规划报建方案建设中信国安体育文化产业基地(南区)项目,违法建设面积为34704.25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92235595.86元人民币,违法收入为 123542900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 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另查明,涉案违法建筑属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对中信国安体育文化产业基地(南区)项 目进行查处的函》;

2询问笔录;

3建设工程已完工造价编制书;

4《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预售许可证》;

5澄迈县自然资源《关于对中信国安体育文化产业基地(南区)项目违法收入评 定的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收入123542900 元人民币;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9223559.58元人民币。


涉嫌未按规划报建方案建设项目  中信国安旗下公司被罚9223559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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