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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维权)股票索赔案法院合并审理,受损股民仍可起诉索赔。
法院民事裁定书。北京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昊华能源提起的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并入本院原告薛某诉被告昊华能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2021年11月11日,昊华能源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昊华能源股票,且在2019年12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昊华能源维权入口)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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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