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存在着这样的一句名言“七亏两平一赚”,也就是说在资本市场里面投资的人,只有10%可以取得较为不错的收益,大部分人都是会亏损的。虽说资本市场有很大的风险,普通人可能无法分辨,往往都是追求高收益从而导致投资亏损,但是你知道吗?有一种情况就是投资产生亏损了是可以向上市公司申请索赔的-那就是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产生虚假陈述,而你刚好在上市公司发出虚假陈述后买入股票,从而产生亏损。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解释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但是想要向上市公司索赔还要满足好几个条件,
投资人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实施日就是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一般就是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当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请各位投资者记住这几个特别的日子,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投资者能不呢索赔成功。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学习这几个特殊的日子。
案例一:本案例就是曾今轰动一时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康美药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一案。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作为正中珠江所合伙人以及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有五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上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案件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问题。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6年年度报告》,此期应当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因为从2016年报开始,康美药业一直发布虚假年报,故认定2016年年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
关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问题。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知悉、了解,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只要交易市场对揭露文章存在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市场知悉虚假陈述行为。法院认为,应以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2018年10月16日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法院认为自媒体揭露内容引发了巨大的市场反应。康美药业股价在被自媒体质疑后短期内急速下挫,走势与上证指数、行业指数的走势存在较大背离,可以认定市场对于自媒体的揭露行为作出了强烈反应,说明自媒体揭露行为对市场显现出很强的警示作用,满足揭露行为的警示性要件。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的规定,案件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为康美药业上市可流通股票换手率达到100%的 2018年12月4 日,基准价为12.7元。
故投资者只要是在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
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都可以索赔。案例二: 我们熟悉的“小燕子”赵薇证券市场案。赵薇利用控制的龙薇传媒,一个注册资本只有200万的空壳公司,突然要收购市值100多亿的上市公司,古今中外,前所未有。赵薇收购万家文化价值30.6亿元的股份,自己却只出6000万!整个收购案,赵薇的资金杠杆高达51倍!就是想用近乎零成本的6000万吞下100多亿市值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这绝对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不是蛇吞象,而是蚂蚁吃大象。虽然后来收购事情被证监会叫停,但是投资者因为收购时间产生的损失索赔还在继续。2019年杭州中院就公开宣判了祥源文化公、赵薇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祥源文化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公告中因存在信息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问题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了行政处罚,确定2017年1月12日为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虚假陈述被揭露日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祥源文化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复牌提示性公告》系祥源文化公司包括案涉虚假陈述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全国范围发行媒体首次被公开揭露,且证券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后祥源文化公司的股价当日即下跌10.02%,可以认为祥源文化公司公告立案调查通知书的行为已对证券市场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对市场价格也产生了影响,该时点确定为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故投资者只要是在2017年1月12日(含)起至2017年2月28日(含)
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3月16日日闭市后仍持有祥源文化股票的都可以索赔。通过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得知,如果投资者购买股票投资发生亏损想要发起索赔必须在上市公司发出虚假陈述之后,也就是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