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因香溢融通(600830)虚假陈述,投资者购买香溢融通(600830)遭受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索赔。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等。

香溢融通(600830)投资者索赔条件:

该股票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4日。

股民索赔流程: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报名

股民索赔需要的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的公证书(公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3、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备注: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该类股票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数百起,涉案金额超过十亿元。

股票索赔问题问答

1、从立案到获赔,一般需要多少时间?

  一般是半年至两年左右,案件基本都会有二审,除非调解结案。

2:股民维权是否要亲自出庭?

3、股民最迟什么时间提起索赔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目前股民维权诉讼的时效三年,从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处罚之日起算,如超过诉讼时效,则丧失胜诉权。故投资者应尽早起诉维权。

4、上市公司已退市,上市公司高管也被处罚,是否可以一同起诉?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存在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股票可以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的高管一并起诉,要求连带赔偿投资者损失。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相关案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香溢融通等7个主体)

当事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融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邱樟海,男,1964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潘昵琥,男,1962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沈成德,男,1963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刘正线,男,1968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夏卫东,女,1967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林蔚晴,女,1968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香溢融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邱樟海、潘昵琥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沈成德、刘正线、夏卫东、林蔚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邱樟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潘昵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沈成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刘正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对夏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7.对林蔚晴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宁波证监局


亏损股民如何开展对香溢融通(600830)索赔,股票维权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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