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207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公司将于上述文件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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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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