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荔枝新闻
婚内遭遇家暴,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吗?今天(3月23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钟楼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丈夫在婚内实施家暴,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妻子离婚,妻子要求丈夫对她进行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男子陈某和女子李某夫妻多年,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在此过程中,丈夫陈某多次殴打妻子李某。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法院也作出了民事裁定书,禁止陈某对李某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妻子李某离婚。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吴奕说:“妻子李某提出,男方有家庭暴力,所以要进行一个过错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后发现,丈夫陈某在日常婚姻关系中,对妻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而且曾经还向女方签署了承诺书,所以对于实施家暴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吴奕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到如果有一方在婚姻关系过程当中,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是重婚,与他人同居这样一些重大过错的话,无过错一方是可以向有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
此外,由于妻子李某患有乳腺肿瘤需要长期治疗,但是收入微薄,离婚后将面临生活困难,所以她同时向法院请求,要求丈夫陈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
吴奕说:“《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因为离婚 一方产生了生活困难的情形的话,那么有负担能力的这一方是要向另外一方支付一定的帮助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李某离婚的同时,支持了李某的诉求,要求丈夫陈某支付给妻子李某过错损害赔偿30000元、经济帮助30000元,合计60000元。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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