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博

3月18日,记者从成都大邑法院获悉一起因代理炒股引发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郭某委托彭某代为炒股,双方约定赚钱对半分,亏钱由彭某承担。期间,股市先涨后跌,盈利20000元,总亏损59128元。

经审理判决被告彭某需赔偿原告郭某股票亏损69128元,被告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炒股承诺承担本金风险 亏损后却不认账

郭某委托彭某代为炒股,约定本金200000元。彭某承诺盈利后双方平分,本金风险由自己承担。郭某便将自己的账号、通讯密码及交易号码发给彭某,由彭某帮其操作。

期间,股市先涨后跌,郭某总投入195000元,盈利20000元,总亏损59128元。郭某因催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愤而更改密码。为此,郭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全部损失。

有按照约定弥补本金亏损,才修改了密码。

彭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帮对方炒股,10,000元不是分红,是在店里帮忙收到的工资,对方没有通知自己就自行修改了交易密码,是单方终止协议,应该自己承担损失。

民间委托理财协议中本金保底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

什么是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是投资协议中的一种特别约定,以投资人的出资为前提,当合同履行届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投资人可根据条款约定取得最低回报。所谓“底”即最低回报,其本质上是一种对投资风险的限制,投资人在这个范围内不承担风险,故称“保底”。

大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并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其作出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不能直接类推适用法律对特殊主体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故案涉委托理财协议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委托资产发生亏损后,彭某继续作出可能盈利,如有亏损愿意补足的承诺,该承诺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

郭某和彭某事前未约定委托理财合同终止时间,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郭某督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为避免扩大损失,有权利修改密码,终止协议,且彭某也未提出异议,故合同终止时间即为郭某修改交易密码当日。

此外,彭某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理财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具有预判能力,应当清楚知晓股票市场的不确定性,故应谨慎作出承诺。

法官认为,股票涨跌是不可控的,如果约定由受托人承担风险,委托人则稳赚不赔,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事实上,民间委托理财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本金保底条款并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双方已将利益和损失进行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法规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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