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 审计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3-013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
审计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和10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1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的消除情况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财光华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2171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
2022年12月23日,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有效化解了债务危机,预计2022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负数转为正数,资产负债结构获得显著优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逐步恢复,公司业务均正常经营,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相对较好,重整后公司财务费用大幅减少,短期还款压力骤减。公司目前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相关情况以审计机构最终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中兴财光华审计项目组进驻公司现场开展审计工作。2023年1月,公司治理层、管理层与年审会计师就中兴财光华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以及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沟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有序开展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工作,中兴财光华正在有序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进行审计底稿的编制。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不存在可能导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上,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重大分歧。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3-014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92,425,53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2023年3月8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澄迈支行”)就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冶澄迈”)共计两被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权利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3年2月27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
被告一: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琼9023民初867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
2019年9月2日,农发行澄迈支行与博冶澄迈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等,约定博冶澄迈向农发行澄迈支行借款人民币4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36年9月1日止。同日,农发行澄迈支行与博冶澄迈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博冶澄迈就前述债务向农发行澄迈支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2019年9月2日,农发行澄迈支行与公司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就上述债务的本息、复利、违约金等提供博冶澄迈100%股权质押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等协议签订后,农发行澄迈支行已按合同约定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5日向博冶澄迈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0,000万元。
(二)原告诉讼理由
原告主张截至2023年1月30日,博冶澄迈尚欠本金余额88,442,908.86元、利息3,918,910.14元、复利63,719.00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因博冶澄迈逾期支付利息,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博冶澄迈提前归还合同下的借款本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农发行澄迈支行于2019年9月2日与被告博冶澄迈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博冶澄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8,442,908.86元;
3、判令被告博冶澄迈向原告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月30日,拖欠利息为3,918,910.14元、拖欠复利为63,719.00元);
4、确认原告对被告博冶澄迈的澄迈县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权利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后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确认原告对被告博天环境持有的博冶澄迈的100%股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决被告博天环境对第2、3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四)被告答辩理由
针对本次诉讼案件公司答辩理由如下:
2022年度,公司完成了司法重整。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博天环境重整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并未通知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博天环境与原告的担保合同已经解除,博天环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按照博天环境《重整计划》中摘要第四条的约定,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博天环境和管理人明示行使担保物权,则应该按照《重整计划》的清偿方案接受清偿,不能再对博天环境持有博冶澄迈的股权进行拍卖等处置。
博冶澄迈项目运营良好,博冶澄迈县政府将对博冶澄迈的水费纳入财政预算,博冶澄迈有长期稳定的财政收入,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原告要求解除《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也将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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