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执行意见》),“切实解决执行难”,并让执行更有“人情味”。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应明确具体数额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超标查封和乱查封问题,《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强调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
超标查封问题也存在一些客观因素,比如一栋大楼,债权很小,但财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不可分割,执行中只能对整个大楼进行查封。
此次《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以债权额为限计算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
超范围查封的另一个难点是,查封财产价值是波动变化的,比如查封上市公司的股票,它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1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另外,允许债务人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时价格是公开明确的、交易对象是不确定的,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时,债务人能够积极寻找股票的最高点卖出,对于双方当事人权益保障是非常有利的。
“当然,这需要人民法院事先把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予以冻结,防止债务人变卖股票后将价款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
他表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冻结问题。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近亲去世等应暂时解限
本次发布的意见要求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这一宽限期的度该如何把握?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解释,按照《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
此外,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但何东宁强调,“应当准许”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第二,提供有效证据。第三,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
在校生“校园贷”成被执行人 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中要求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记者注意到,《意见》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此外,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等。
查工作机制
行意见》是如何规范的?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解释,对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找到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往往是执行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找不到财产和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往往无法正常进行。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
在申请执行人提
对于被执行人报告方面,目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是被执行人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导致
在法院调查等)更有效地查明执行财产。
严禁执行人员充当诉讼掮客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
表示,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执行,严禁“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