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处罚,受损股民还索赔不了吗?

2019年以来,监管不断趋严,不少此前涉及到财务造假或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也开始对这些上市公司发起了索赔民事诉讼,很多诉讼进行的较为顺利,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ST众和及圣莱达的投资者的索赔请求,并没有被法院所支持,反而被驳回,这又是哪些因素造成的呢?

信披违规,监管部门出手

2019年4月18日晚,我们此前就曾经关注过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一则《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等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投资者与*ST众和打起官司的主要是,在2018年5月28日,*ST众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福建证监局对*ST众和及时任相关责任人2016年和2017年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ST众和的投资者因此以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发起了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另外一家上市公司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圣莱达,证券代码:002473.SZ)也于4月18日披露了一则《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等的公告》。同样也是有关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公告,主要内容为2018年5月11日,圣莱达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不少投资者因此对圣莱达提起法律诉讼的,要求赔偿损失。

我们追溯到2018年5月,简单来看一下这两家上市公司缘何被处罚。

2018年5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ST众和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违法事实包括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到虚增利润;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主要资产被查封;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公司董事长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诸多违法违规事项。

圣莱达2018年5月也因此前的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且影视版权转让涉及违规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截止目前,这两家上市公司的众多投资者都对其发起了民事索赔诉讼,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两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事实清楚,但是起诉他们的投资者的诉讼进展并不顺利,这又是哪些因素造成的?

民事索赔遇难题

根据圣莱达公司披露的《民事裁判书》相关公告显示,投资者称基于对圣莱达披露信息的信赖,购买了圣莱达的股票,但圣莱达存在信披违法违规情节,2018年5月11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该投资者损失系圣莱达违法违规造成,且该损失也是该名投资者在圣莱达虚假陈述实施后至被监管部门处理揭露之前购买的股票所产生的。

但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名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圣莱达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圣莱达违规情节清楚,处罚日期和虚假信息被揭露日期都很明确,法院却认为没有因果关系?这是否恰当?

*ST众和情况稍有不同,2019年4月18日披露的公告中显示,福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终结。福州中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我们因此要回顾一下此前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中关于*ST众和赔偿责任的认定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的部分与该案相关的民事裁定书,法庭确认*ST众和公司先前的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但是在认定投资者损失时,需要在总投资损失中,辨别和扣除系统性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而A股市场在2016年-2018年期间发生了大幅震荡,大盘指数大起大落,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是影响股票价格大幅震荡的重要客观因素,需要扣除。上述虚假陈述所致损失的金额及具体计算方法,都属于专业性很强的非法律问题,应当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之下,由相关专业机构先行作出认定和精算,并应以此作为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因此福州中院驳回起诉,投资者可待相关专业机构对损失作出认定后再行起诉。福州中院相对宁波中院来讲,将责任推到了投资者要自证损失上面。

这两起诉讼均在中级法院对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和赔偿金额上存在问题,但是最近投资者成功索赔的案件中,其他地方法院遇到股民索赔案件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我们来看前一阵闹的沸沸扬扬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47.SH,证券简称“ST大控”)股民索赔案二审最终判决,股民胜诉的情况。

2019年4月11日,ST大控披露了关于中小投资者投诉进展公告,此前ST大控针对15名自然人诉ST大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的起因是,2016年12月2日,ST大控收到了上交所出具的限期整改工作函,工作函中ST大控存在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重组事项停牌期内不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等情形,2017年6月28日,ST大控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要求对公司对控股股东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关联借款未公开披露的情况进行整改。

辽宁省最高法院于近期对该案审理终结。法院认为:上诉人ST大控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由2014年5月16日纠正为2014年5月2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被上诉人投资损失与上诉人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ST大控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ST大控需赔偿15名自然人投资者金额合计人民币832.66万元。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判决书详细内容看,关于涉案虚假陈述与请求赔偿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辽宁省高院解释为,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致使证券市场投资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大福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该行为与请求赔偿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宁波中院的案例与该案对比,很多细节没有被法院考虑,这是否存在问题呢?

在ST大控的判决书中,关于投资者可以索赔的金额,也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具体计算方法为,投资者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以每次买进价格和数量计算出投资人买进股票总成本,减去投资人此期间所有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的余额,除以投资人尚持有股票数量,除此之外,还要减去50%的投资市场系统性风险。

辽宁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解释,目前用于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的方法多种,一审判决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符合《若干规定》确定的原则,结果相对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护多数投资人的利益,属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一审判决所采用的计算方法亦是近年北京、上海等地法院普遍采用的计算方法。

因此ST众和投资者索赔的金额,福州中院的判决可能有很多不妥之处,希望购买ST众和股票的投资者在后续的上诉中可以以此为例进行上诉。

ST众和及圣莱达的股民对其索赔遇到了不少困难,这显示出普通投资者在起诉上市公司时,依然存在不小的难度。关于投资者购买涉事公司股票收到的损失如何计算?投资损失如何进行举证相关性?这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还是个专业度较高的难题。

投服中心最终能否出面?

随着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日驱严格,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近期的举动频频。

我们此前报道过的*ST毅达的相关报道《“两达之战”会否拖信达证券陷入泥潭?》中,面对*ST毅达董事长、管理层董事会全体失联的情况下,*ST毅达公司治理瘫痪,企业濒临退市。投服中心作出了大量工作。

董监高人员失联后,*ST毅达面临2018年年报无法及时审计、披露的违规风险。投服中心与*ST毅达其他持股90天以上的股东取得联系。投服中心作为“持股100股”的股东,最终确定与*ST毅达的第二大股东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倪赣共同实施行权方案。3月14日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会上*ST毅达的股东通过了罢免公司原董事会的相关议案,成功改组董事会,让深陷无政府状态的*ST毅达公司的治理得到一定恢复。

回到我们此前提到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判书》中所提到的,虚假陈述所致损失的金额及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之下,由相关专业机构先行作出认定和精算,并应以此作为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的描述来看,投服中心的网站上已经介绍了,投服中心可以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信息、技术服务。

而且投服中心自来就带有了面对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服务,此前投服中心也公开征集过多起证券支持诉讼,*ST众和及圣莱达目前的受损投资人面对法院如果自身存在一定的法律盲区,需要法律帮助及技术服务的,大可以去寻求投服中心的帮助。

我们希望监管部门除了在加强信息披露合规性方面要保持一贯作风,能否在后续的索赔问题上提供一些坚实有效的方案,更大的保护中小投资者。

目前,圣莱达涉及到的信披违法违规诉讼还有43例尚未审结,ST众和信披违规涉及到的相关诉讼中,已有199名原告提起了上诉。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及时更新相关诉讼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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