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中兵红箭发布公告称10月9日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起因是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财务造假,证监局对公司及15名责任人合计罚款86万元。
湖南证监局调查认定,公司2015 年度虚增收入 1864.79 万元,虚增利润 1586.46 万元;2014 至 2015 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 93.7 万元、1144.43 万元,2016 年多计提 555.99 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导致中兵红箭 2014 年至 2015 年虚增利润 93.7 万元、1144.43万元,2016 年虚减利润 555.99 万元。
湖南证监局是2017年8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的。湖南证监局处罚书查明的财务造假事实如下:
一、2015 年 12 月,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 2016 年冲回,将应属于 2015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一家客户销售退回冲减 2016 年度收入而未冲减 2015 年度收入。合计导致2015 年度虚增收入 1864.79 万元,虚增利润 1586.46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向五家客户销售超硬材料,合计含税金额 2.8 万元。其中,向四家客户销售的合计含税金额 2002.8 万元的超硬材料并未实际发货,中南钻石于 2015年 12 月确认收入,但会计凭证后仅附发票及销售部门单方面开具的产品出库单,未见由购货方签字盖章确认收货的发货清单,2016 年中南钻石又陆续以红字发票的形式冲回以上业务;向一家客户销售的含税金额为 179 万元的超硬材料于 2015 年12 月 28 日送达购货方,中南钻石于 2015 年 12 月确认收入,会计凭证后附发票、产品出库单及由收货方确认的发货清单,2016 年 3 月 11 日收货方将该批货物退还给中南钻石,中南钻石完成退库并由销售部门向财务部出具了退库单, 2016 年 3月 30 日至 31 日中南钻石进行会计处理并冲减当期收入。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中南钻石对上述四家客户的销售并未签订合同且货物未实际发出,虽然已开具发票,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中南钻石向一家客户销售的含税金额为 179 万元的货物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退回,2016 年 3 月 13 日中兵红箭召开董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对外报出中兵红箭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因此该笔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 2015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并冲减中南钻石 2015 年度销售收入。 上述交易对应得销售成本为 278.33 万元,含税销售收入为 2.8 万元,不含税金额为 1864.79 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合计导致中南钻石 2015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864.79 万元,虚增利润 1586.46 万元。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中兵红箭 2015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864.79 万元,虚增利润 1586.46 万元。
二、2014 至 2015 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 93.7 万元、1144.43 万元,2016 年多计提 555.99 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导致中兵红箭 2014 年至 2015 年虚增利润 93.7 万元、1144.43万元,2016 年虚减利润 555.99 万元。
根据 2014 年至 2016 年中兵红箭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中南钻石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中南钻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政策为: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其中 1 年以内的计提比例为 0,1 年至 2 年的计提比例为 50%,2 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 100%。
2014 年至 2016 年中南钻石在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年底在所有客户真实应收账款账龄的基础上,将部分 1-2 年、2年以上应收账款的账龄人为调整为1年以内并未计提坏账准备。
中南钻石在人为调整应收账款的账龄后,2014 至 2016 年报表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 796.52 万元、2,396.64 万元、6,559.17 万元,2014 至 2016 年分别计提坏账准备 351.48 万元、1600.12 万元、4162.53 万元。单个客户应收账款按“先进先出法”的原则确认实际账龄,中南钻石 2014 至 2016 年坏账准备余额应分别为 890.22 万元、3,634.77 万元、7,241.31万元,2014 至 2016 年应分别计提坏账准备 445.18 万元、2744.55 万元、3606.54 万元。据此,中南钻石 2014 至 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93.7 万元、1144.43 万元,而 2016 年则多计提 555.99 万元。
中南钻石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的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所披露的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后中南钻石 2014 至 2015 年应分别调减利润 93.7 万元、1144.43 万元,2016 年应调增利润555.99 万元,中兵红箭应该相应调整财务报表。
综上,中兵红箭 2014-2015 年度虚增利润 93.7 万元、2730.89 万元;2016 年度虚减利润 555.99 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0.2%、8.95%、3.52%。中兵红箭于 2015 年 4 月、2016 年 3 月、2017 年 4 月分别公告的 2014年、2015 年及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隋建辉作为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时任中兵红箭总经理兼董事、中南钻石总经理李玉顺负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时任中兵红箭财务总监兼董事、中南钻石总会计师申兴良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三人均在中兵红箭 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应当对 2015 年度中兵红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兵红箭2015 年度虚增利润主要由其子公司中南钻石虚增收入及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两部分构成,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部长王建文知悉收入确认的要素且知悉仓库收发货情况,应当对虚增收入部分承担直接责任,且在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当期年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兼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郭慧芳负责财务部总体工作,审核财务日常业务,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中兵红箭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且知悉公司会计政策,对于收入确认原则及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等会计专业问题更为了解,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度董事会上审核通过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其他董事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兼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其他监事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兵红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局拟决定:
(1)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0万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6 万元;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 万元;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3 万元。
中兵红箭是重组而来,曾用简称分别为蓉动力、银河动力、银河创新、银河动力、江南红箭等,蓉动力早在1993年10月8日上市。
中兵红箭主营业务为超硬材料及其制品和内燃机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现在注册地在湖南湘潭,办公地在河南省方城县。
中兵红箭的2014-2016的审计师均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且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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