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8年,仅这7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向员工索要赔偿!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员工的“尚方宝剑”也是公司的利刃。虽然大部分劳动纠纷案件中,都是公司承担劳动赔偿责任,但是也有一部分情况是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现实中,有哪些情况下,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违法离职

主要表现为:擅自离职、违约出走、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长期不回公司工作或与公司失去联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试用期内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或者没有试用期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如果任性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服务期约定

有些公司会为员工提供某些入职或职后专项培训,并约定其服务期限长短、以及违反该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公司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和离开公司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违反,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违反保密义务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员工基本义务,故不管是否有书面约定,员工应遵守该项义务,不得泄漏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更不能利用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因在实践中此类纠纷一般不会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员工过错导致损失

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属于职务行为,故由此带来的风险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在实践中只有在认定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除此之外的职务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的不得要求员工赔偿,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将生产经营的风险转移给员工。

六、兼职导致损失

法律不禁止员工与两个以上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全日制劳动关系),但为了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对完成原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原公司不同意时,员工应当解除与其他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如员工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由于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而被认定为无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劳动合同因员工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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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仅这7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向员工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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