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1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说明和回复,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文件。

近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并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根据最新审核意见对上述审核问询函回复的相关内容作补充修订,现根据规定对修订后的文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司将在披露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修订稿之后,由保荐机构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事项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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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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