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致股东的信里,巴菲特猛烈抨击了基金业“2%+20%”的通行收费模式。首先,无论基金管理人是否赚钱,都会向投资者收取2%的固定管理费;其次,如果投资者赚钱了,基金管理人还会提取20%的业绩报酬。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这是一场“正面我赢,反面你输”的游戏。巴菲特举了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基金管理人创造了10%的收益率,那么他拿到的回报率包括:2%的管理费+1.6%的业绩报酬(8%*20%)=3.6%,而投资者实际拿到的回报率只有6.4%。如果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为30亿美元,那么他可以轻轻松松地赚到1.08亿美元。而同期指数基金有可能上涨了15%,且仅仅向投资者收取一点点象征性费用。
此外,大多数基金都是按照“高水位法”提取的业绩报酬。也就是说,如果6月底基金的收益率为10%,那么它就会先提取2%(10%*20%)作为业绩报酬;如果12月底基金的收益率回跌到5%,那么之前提取的2%是不退的。这样算下来,实际上基金管理人收取了高达40%的业绩报酬,这对投资者显然是非常不公平、不友好的。
我非常认同巴菲特对“2%+20%”收费模式的看法,也非常赞赏巴菲特经营合伙企业时采用的业绩分成制度。假如我将来独立运营一家私募公司,大概率会参考巴菲特的思路:第一,不收取或者仅收取少量维护日常运营的固定管理费;第二,设置一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超过部分才提取业绩报酬;第三,设置回补机制,尽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今日话题:“2%+20%”的收费模式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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