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缓刑是什么意思?是不用坐牢了吗?
2021年5月14日,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方洋洋案”并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原审被告人张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刘兰英有期徒刑六年,以虐待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但很多人对“缓刑”并不是很了解,并且认为缓刑是不需要再坐牢了,而这样的认知存在有一定的错误。缓刑属于刑法用语,全称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指的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简而言之,“缓刑三年”的意思是在判决后有三年的考验期,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并且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但并不是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就一定不用坐牢了,如果犯罪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严重违法”的情形,就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也就是说,在考验期限内被撤销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的犯罪者,就会被抓进监狱,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战时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第44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另外在一般缓刑制度中,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犯罪者被判处缓刑后,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被发现有漏罪,并且没有严重违法,考验期结束后,犯罪者无需再执行有期徒刑,重获自由。
而根据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方洋洋案”曾备受关注,受害者方洋洋被“嫌弃”的一生也让许多人同情不已,因此觉得张丙的判决轻了,但根据适用缓刑的三个条件:一,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三,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事实上,法院如此判决也是合法合理的,张丙未必就是潜在的暴力分子,种种因素造成了这场悲剧的发生,在2019年1月底,张丙并未在家,其父母张吉林、刘兰英再次向方洋洋施暴,
医生抵达后确认方洋洋已死亡,在该案中,张丙的犯罪情节比张吉林、刘兰英轻上许多,有悔罪的表现,并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它是无情的,犯罪者理应受到法律的判处,法不容情,一方面法律又显得“温情”,犯罪者该受到惩罚,也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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