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关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下列柴油机动车辆所有人: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我车辆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被我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暂扣物品决定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我分局决定自2023年4月6日起解除下列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牌号分别为:豫NW0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因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3年04月06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326(温馨提示:您(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金额,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对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个人和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3年04月06日
附: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明细表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3年04月06日
附:责令改正(补缴)当事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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