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中信国安000839,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今年3月初中信国安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里载明的事项基本一致。

这意味着,中信国安连续七年财务造假已成事实,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了。

10.12亿元。这七年的财务造假全部与中信国安的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有关。

青海中信国安曾经是中信国安的全资子公司,至2015年初,中信国安已将所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但是在青海中信国安的财务报表与中信国安并表计算的2009年—2015年,青海中信国安连续七年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中信国安在此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能看出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手法、造假动机。

造假动机:造假竟是为了冲业绩!青海中信国安造假起因是在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却制定了10亿元的销售目标。

如何完成这10亿元的销售目标呢?青海中信国安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为了调动客户提前付款的积极性,青海中信国安给客户作出10%价格让利和补贴预付款利息的方式,利息补贴标准是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

造假手法:加大收入、隐瞒支出。由于采取预售的方式来销售,明明到账的销售款不仅仅是当年收入,真实情况是账面收入大于当年的实际发货金额,但是青海中信国安却将账面收入提前确认为收入,导致当年入账的收入虚高。

根据预售合同,青海中信国安提前拿到的客户未发货资金是有成本的,资金占用成本高达12%—15%,但是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的财务费用高达5.06亿元。

就这样,青海中信国安用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这两个方法双管齐下,在2009年—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亿元,这样一正一反累计虚增的利润总额合计便为10.12亿元。

由于中信国安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监会只能依据2005年版的《证券法》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是对中信国安予以60万元顶格罚款,几名责任高管也被采取5万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

连续财务造假七年,累计虚增利润超过10亿元的虚假陈述行为,所有责任人最终领受的罚款金额总计为180万元。

达到净化证券市场的终极目标。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多数需要满足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要求。现在,中信国安已经公告收到处罚文书,也就是说,投资者已经可以正式起诉索赔了。

符合上述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恐被投资者起诉追责

在中信国安七年财务造假期间,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年报显示,2009—2011年间,中信国安聘请的审计机构是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2012—2015年间的审计机构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天眼查显示:2012年6月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天健正信合并,并且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也就是说,中信国安七年财务造假期间的审计机构实际上是同一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审计机构,该家中介机构未能发现中信国安造假。而造假者的造假手法并不复杂,账面“收入”与实际发货金额并不相符,并且少计巨额的财务费用支出成本。这样的审计机构很难说已经“勤勉尽责”,后续恐怕会有投资者在提起索赔诉讼时,将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之一,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证券法》第16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信国安投资者索赔准备的基础资料如下:

1、投资者买卖中信国安股票的对账单(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1. 2021.5.17,投资者诉庞大集团案一审开庭(石家庄市中院);

2. 2021.5.17,投资者诉中毅达案一审开庭(上海金融法院);

3. 2021.5.18,投资者诉金花股份案一审开庭(西安中院);

4. 2021.5.21,投资者诉海润光伏案,胜诉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江阴市人民法院);

5. 2021.5.24,投资者诉东方海洋案一审开庭(青岛中院);

6. 2021.5.24,投资者诉乐视网、贾跃亭等被告案,听证程序(北京金融法院);

7. 2021.5.25,投资者诉上海普天案一审开庭(上海金融法院);

8. 2021.6.4,投资者诉抚顺特钢案二审开庭(辽宁高院);

9. 2021.6.9,投资者诉抚顺特钢案二审开庭(辽宁高院);

10. 2021.6.15,投资者诉抚顺特钢案二审开庭(辽宁高院);

11. 2021.8.13,投资者诉欧浦智网案一审开庭(广州中院)。


中信国安七年财务造假罚单落地,会计师事务所恐被投资者连带追责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