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公司债券欺诈发行的案件“五洋案”非常火爆,点燃了大家对中介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探讨。结合本案的一审判决,虽然不是终审判决,我们仍然能够学到很多维权的方法。笔者作为一名

一、新闻报道的案例

全国首例!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判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

五洋债

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出,众多投资者拍手称快,特别是未勤勉尽职的中介机构被判担责意义重大。

  “五洋判处案例开了个好头!”有债券市场人士评论称,这会大力震慑中介机构不作为或助纣为虐行为,有利于债市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认为,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杭州中院表示,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

杭州中院透露,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德邦证券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本案争议的“承销商是否能够发现五洋公司应收、应付账款对抵”问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关于五洋建设是否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作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公开发行核准,已构成欺诈发行;其行为误导原告在一级市场购入债券,导致原告在债券到期后未能获得本息兑付而产生损失。五洋建设应就其欺诈发行行为对从一级市场购入债券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陈志樟系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水平以及利润产生方式应当知晓。陈志樟在公司报表利润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在相关募集文件上签字确认,积极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德邦证券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定,德邦证券作为承销商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未勤勉尽职,对“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大信会计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定,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杭州中院指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三、五洋案始末

  该案缘于2015年两期五洋债的欺诈发行。

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5年9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

  2017年8月,五洋建设因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临时报告,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公告,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发生回售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认定,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

在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五洋建设又于2015年11月以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制作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5亿元公司债券。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后多家中介机构被处罚。

  2018年8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1年。

接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则作责令大公国际限期1年的整改处分。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会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1月,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

随着五洋债欺诈发行被揭露,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积极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

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在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王放、孔令严、陈正威、叶春芳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

案系证券纠纷领域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判定的“首例”,可能对中介生态产生重大影响。

据媒体报道,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德邦证券相关人士回应称,“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该案件未对德邦证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四、案件最新进展:中介机构均提出上诉

信评估有限公司中,除五洋建设外,其余5名被告在2021年1月底均选择了上诉。

从上诉理由来看,中介机构多认为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事实不清,即未充分查明虚假陈述行为与五洋债违约的因果关系。中介机构还称,一审要求的赔偿责任承担范围过于宽泛,会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被告方面,除五洋建设外,其余5名被告在2021年1月底均提出上诉。根据介绍的上诉方上诉理由,证券时报记者主要归纳出三大点。

第一,上诉人均认为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事实不清,即原审判决未充分查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与五洋债最终未能兑付存在的因果关系,导致对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过大。在上诉人看来,五洋债违约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第二,多名上诉人认为自己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德邦证券称,原审判决未查明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与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存在本质差异,导致认定德邦证券的责任远远超出承销商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大信会计所表示,不存在与五洋建设共同侵权的故意,即使大信所就案涉“对抵”事项的判断把握不当,也仅是“轻微过失”。

大公国际表示,在“沈阳五洲房产出售事项”上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该事项不会影响投资者对案涉债券偿付能力的判断,也不影响案涉债券的评级结果。不管是对比分析案涉的3份评级报告、梳理上诉人对案涉债券的跟踪评级过程,还是参照公司债券市场“AA”评级的总体所处地位,都可证明大公国际对案涉债券的评级结果是客观、公允的。

第三,多名上诉人认为一审原则和权责利匹配原则,若成为有效先例,必将对金融市场造成致命打击。

大信会计所称,会计所作为债券服务机构仅可能就因自身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责任,该损失范围与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范围不同,更不等于发行人返还债券本息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发行人兑付投资者债券本息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大信所就案涉“对抵”事项的判断存在“轻微过失”,至多在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大信会计所看来,一审判决对既非故意又无重大过失的大信所课以审计业务收入上千倍的连带赔偿责任,明显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和过责相当原则。大信会计所表示,一审判决实际上是让中介机构对债券投资者提供“刚兑”,使中介机构成为债券发行的“增信机构”,这将会对债券纠纷的合理化解、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五洋债”案例的重大意义在于,有可能成为首例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

深圳一名资本律风险。

1月19日,深圳证监局在《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2021第1期)》中提醒称,“投行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

深圳证监局表示,新《证券法》明确了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越来越高,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和更高的赔付风险。近期,“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安消虚假陈述案一审中,法院均判决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投行尽职履职不到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切实改进投行业务管控模式,提升管控效果,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此案的成功,最重要的是因为《证券法》的修改,让本案的发生有了依据。

笔者在对诈骗案件维权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定不全,有漏洞,这才是电信诈骗案件能够越来越多的根本原因,有了漏洞,骗子就会钻,而且我国现阶段在金融法制方面的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盲区,最终导致诈骗犯罪、洗钱犯罪的发生。

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绝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儿,肯定几个部门之间的漏洞或者相互不负责任,最终导致诈骗案件的发生。就像五洋案一样,此案的成功发生,各中介机构在中间没有完全尽职,存在过错。所以一审法院根据其过错大小,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大小,这没有问题。

所以受害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按法律规定,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关于本案,由于证监局已经对他们虚假发行做出了处罚,因此,对受害者而言,维权相对简单了一点,因为有处罚就说明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如果证监局没有对其做出处罚的情况下,受害者想维权则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受害者需要有证据证明相关责任方存在严重过错,这方面的证据,受害者一般很取证。所以这要求受害者在维权之前肯定要去证监局进行投诉,让监管部门对他们进行处罚,然后再诉讼维权就相对简单了一些。

当然对于那些电信诈骗,由于没有监管部门,那么只能由受害者举证证明涉案的相关部门或平台或机构,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网恋平台、广告发布者等,这些相关方对电信诈骗的发生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需要证据证明他们存在过错。只要证明他们存在过错,他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遭遇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骗局,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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