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越来越重。但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涉及上市公司造假、欺诈等行为被牵连的案例逐渐增多。笔者结合相关的案例,以及自己处理的类似纠纷,发表以下观点,希望对投资者有用。

一、新闻媒体报道

2021年1月4日,一批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雅博,002323,原名雅百特,即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除了*ST雅博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外,还支持了原告投资者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金元证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雅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上,早在2017年,*ST雅博就曝出为实现重组上市业绩承诺,虚构境外工程项目等虚增收入合计5.8亿元,虚增利润2.6亿元,成为A股又一起性质恶劣的上市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被证监会调查。

2019年7月,中介机构金元证券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被行政处罚。由此,一大波投资者将*ST雅博和中介机构诉诸公堂,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眼查数据显示,金元证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而被起诉的案件达到611条。

二、法院判决金元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ST雅博造假案件尽管过去已久,但由此引发的投资者索赔似乎才显露山面。

法院除判决*ST雅博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外,还判决金元证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雅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中,法院用较大篇幅对金元证券和众华会所的连带责任进行说理。判决显示,该连带责任经过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讨论。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ST雅博的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众华会计所、金元证券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时,未勤勉尽责,未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根据职业准则应当知道金元证券财务造假而放任该造假陈述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与金元证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应该依法勤勉尽责履职,否则不仅可能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还可能发生刑事责任以及大规模的民事索赔,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将面临巨大压力。

三、事涉3年前重组造假被数百人起诉

实际上,*ST雅博造假案件已经过去2年多,但是直到2019年7月证监会行政处罚书落地,起诉中介机构金元证券和众华会计所的投资者才逐渐呈现蜂拥之势。

2018年7月5日,证监会在官网披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ST雅博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公告,2017年12月14日,证监会依法对*ST雅博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表示,*ST雅博为了实现重组上市业绩承诺,2015年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境外工程项目、虚构国内及出口建筑材料贸易、伪造工程合同和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ST雅博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一起性质恶劣的上市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初步查明独立财务顾问机构金元证券、审计机构众华会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证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2018年*ST雅博造假案发后,不少投资者状告*ST雅博、金元证券和众华会计所,但是由于没有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书,起诉一审被驳回。

直到2019年7月,证监会作出对金元证券和众华会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认定,金元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多项核查和督导意见中存在虚假记载,包括金元证券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和报送江苏证监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金元证券持续督导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4000万元;对项目签字主办人和持续督导期间负责人陈绵飞、李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随着证监会对*ST雅博中介机构行政处罚的落地,投资者重新向法院提出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

根据该《应诉通知书》显示,新收悉共计702起诉讼*ST雅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其中11起案件以*ST雅博作为被告,360起案件以金元证券和众华会计所作为共同被告,167起案件以金元证券作为共同被告,104起案件以金元证券、众华会计所及陆永作为共同被告,20起案件以金元证券、陆永作为共同被告。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造假的*ST雅博已经更名为*ST雅博(002323,SZ),最新股价为2.78元/股,总市值仅21亿元,目前股东人数1.81万户,较2017年造假案爆发股东数量5.54万户相比大幅减少。

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老《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亦有类似规定。

新法有了此条规定,相关投资者直接依据此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即可。但这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索赔的过程中,是否要以证监会的处罚为依据呢?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监会的处罚,那么投资者在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造假欺诈的情况下,能不能向法院诉讼呢?法院会不会因没有行政处罚而驳回投资者的起诉呢?笔者认为,向证监会投诉并不是去法院诉讼的前提程序,因此,在没有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前提是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存在造假或欺诈的证据,没证据的话,无法向法院诉讼。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即使没证监会的认定或处罚,法院也可以做出民事判决。当然,有证监会的认定或处罚,这是更好的,这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

证明上市公司造假或欺诈,对投资者而言,有时候很难举证,投资者无法取得相关的证据。这时只能向证监会投诉举报,让监管机构去查实情况,到底有没有造假或欺诈。


上市公司造假欺诈,律师教你如何向中介机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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