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时表示,日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制约了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遏制,民事责任的追究是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抓手。
为压实债券发行人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纪要对发行人民事责任的计算方法做出了系统规定。
纪要第21条规定了债券违约案件中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以及交叉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纪要第22条规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通过损失范围的推定和第24条规定的因果关系抗辩两个方面的安排,课予发行人赔偿债券持有人,特别是债券投资人实际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纪要第23条还规定了损失赔偿后债券的交还与注销,即人民法院判令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承担本纪要第21条、第22条赔偿责任的,应当同时在判项中明确债券持有人交回债券的义务和发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该债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