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宗旨】致力于讲解有温度的法律,通过精确的法律答案帮助大家控制法律风险
【本文导读】现金分红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重要方式,很多公司甚至达到了五年不分红的情况,公司明明利润不错,大股东却恶意不分红。最常见的问题,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公司高管却领取过高的薪酬,或者公司的管理层操作公司投资一些与经营毫无关系的项目,进而通过隐形的手段达到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的目的,本文探讨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法律咨询】马先生咨询:我经营一个茶馆,平常也喜欢结交朋友,在与大家交谈的时候,有一些朋友提到自己经营的项目,就我个人来看,很多项目都非常好,大家见我对这些项目感兴趣,就提出我可以投一部分股份到公司,我心想,自己手里也有几百万,放在银行也赚不了多少利息,不如把这些钱投到各个公司去,每个公司我都参股一部分股份,多点开花,总有一个公司赚钱的机会。我现在遇到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入股了几家公司,这些公司经营都不错,但没有一个给我分红的,想退出股权给别人,别人也没有买的。我以其中一家公司为例,我投入了80万,占公司股份的15%,公司账目上明明有钱,大股东就是不同意分红,我该怎么办?
【法律答案】马先生占股15%,有权发起临时股东会,要求进行分红,如果大股东仍然拒绝,导致股东会结果是无法分红。马先生可以发起知情权诉讼,获得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如果发现大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情况下,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利润分红。
【理论学习】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分红的权利。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最核心的权利之一,股东按照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理应享有分红的权利。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实现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条件一: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从公司法上述规定就可以看出,只有公司当年有可供分配利润时,方能分配,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如果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分红实际上就是变相的抽回出资,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条件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从本条内容来看,利润分配与否,是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取决于公司的意思表示,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方能落地实施,只有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从期待权转化为具体的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界定是该权利是公司自治的范围,司法干预不宜过多,在股东会决议之前,股东仅拥有可期待利益,利益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股东与公司未形成红利分配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法院不能强制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分红义务,则股东有权诉请法院介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司法救济途径中还增加了一个特殊情形,“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重要条件解读,什么情况下视为滥用股东权利?以下情况符合这种情形:
第一:公司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明显过高的薪酬;
第二: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房产、车辆等财产,用于自身使用;
第三:控股股东以高价买、低价卖的方式,将利润转移给予控股股东有关的公司或个人;
第四:控股股东篡改公司会计账簿、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私分公司资产;
综合来说,公司的内部自治,法院不能主动介入,但在公司出现特殊情况时,法院就可以强力介入。比如,如果公司股东会开会,需要确定分红的比例和分红的方式,这个法院不管。但如果公司股东会长期不开会,大股东恶意的做空公司,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此时,法院就可以介入。
特别说明,关于如何通过知情权获得公司财务报告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的,大家可以阅读作者在之前发的一篇文章《「法律答案」中小股东如何通过知情权制衡控股股东?》
【问题延伸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盈利情况下,可否要求公司强制回购股权?
答:根据《公司法》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说,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连续五年不分红;二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取得公司强制回购股权的权利。
【问题延伸2】如果要到法院起诉要求利润分配,被告是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