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一直是上市公司头疼的事情,上市公司一旦被证监会处罚,中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后续则很可能被中小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次轮到地处山西的上市公司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股份”),太化股份是山西地区自振兴生化、安泰集团之后,第三个被股民送上被告席的上市公司。不过对于股民来说,近期拿到7000万建筑物拆除补偿款的太化股份,应该有钱赔付。

一、案情回顾

太化股份,是由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我国最早的三大化工基地之一)等5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于2000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总股本358906000股。太化股份是中国最大化工生产企业之一。

太化股份虚假陈述案事因太化股份虚增收入,2016年1月28日,太化股份发布公告,主要载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评价函(2016)48号通知中有涉及本公司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于2016年10月12日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17年 6月17日,太化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年6月29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证监会认定份 2014 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2014 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太化股份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太化股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太化股份存在两项虚假陈述行为

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出,太化股份存在两项虚假陈述行为,一是因太化股份 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存在误导性陈述。二是因太化股份2014 年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在其2014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行为。

不管是误导性陈述,还是虚假记载,都会使得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上述两项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可能会出于很多种考虑,但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只要其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处罚所确认,都会成为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核心证据。

2.揭露日以太化股份公告日为准

该案与其他案件相比在揭露日的确定方面存在特别之处,该案的揭露日并不是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之日,而是选择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日,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前,相关涉嫌虚增收入事项已被提前公告,所以应该以2016年1月28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3.太化股份和解意向较大

另外,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涉及太化股份虚假陈述的24起案件,都以原告撤诉结案。在太化股份违法违规事实并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原告却都撤诉,投资者自己放弃起诉权利的可能性非常小,应该是太化股份与原告达成和解,双方签署和解撤诉协议,最终投资者撤诉。

三、建议

由至2016年1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鉴于目前所剩索赔时间不多,我们建议股民积极索赔。


补偿款近7000万元!太化股份有钱赔偿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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