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再商榷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缪因知/文 欣泰电气股份公司(简称“欣泰务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等26人。
担的责任原理值得再做商榷。
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法律责任是分层次的。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包括引人误解的陈述、重大遗漏)的,一级市场的发行人和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承担的是绝对责任,即不考察主观过错,只要披露文件中有虚假陈述,就要承担责任;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要证明他们对虚假陈述之披露具有故意、放任、疏忽等可以归责的心态,而不只是按结果追责。
次被处罚,事实根源是发行人欣泰电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证监会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上
对此,证监会认为,“中介机构应当在各重大遗漏。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但实践中并没有“勤勉尽责”的明文行业标准,而事后倒推倒查,诸如“底稿未标明目录索引”之类的不“勤勉尽责”之处总是能找到的。
一个量级。
、到期收回的法律风险等问题,审慎查验。
股票发行的责任边界
各方意见不一,自然是各有立场。如从证监会的角度看,在发生欺诈上市的恶性事件后,令更多的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有望让更多的人参与监督,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然而,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如何避免绕圈子,减少总体社会资本的耗费同样值得被考量。
股票发行是较复杂的金融活动,涉及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目前,每一家发行人都至少有三家中介机构服务,证券公
平
而且,法律人的职业训练是根据法律规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判断,如一项
。
大棒子一下子打太多人,未必会形成良好的激励,反而可能造成逆向淘汰,即不愿意承担不正常之高风险的正常机构主动退出市场。在特定事项上,针对特定机构集中打棒子,更为妥帖。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