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一则新闻上了热门,身为一个HR,看过后更是愤愤不平。

在工作中有些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时,经常不选择协商、仲裁等合法的方法解决,而是直接以跳楼等极端的方式威胁公司,遇上这样情(hou)绪(yan)波(wu)动(chi)极大的员工,绝大多数企业一时半会都会束手无策,更多企业往往也都会选择花钱息事。这种情况的发生极大的损害了公司的形象,也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那么公司能否与这样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跳楼威胁公司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若劳动者存在跳楼威胁公司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若无规章制度规定,但是跳楼威胁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公司以员工跳楼威胁公司为由,解雇跳楼威胁公司的劳动者,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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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跳楼等极端方式威胁公司属于严重违纪行为,那么公司解雇跳楼威胁公司的劳动者,属于合法范围,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员工的利益受损,劳动者对于公司的决定不服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譬如,可以通过向政府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甚至诉讼,而不能采取跳楼等极端方式威胁公司,否则必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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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公司不存在相应劳动规章制度,但是跳楼威胁公司、组织罢工等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当地警方出动警力处理,及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介入调解,扰乱企业正常管理秩序,浪费公共社会资源,虽然公司不存在相应劳动规章制度,跳楼相威胁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公司依旧可以接触劳动合同。

二、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将跳楼威胁公司的行为列为严重违纪,且跳楼威胁情节轻,公司解除与跳楼威胁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须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以跳楼等极端方式要挟或者以严重危害自身人身安全相要挟的不当方式,来达到其利益诉求。劳动者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的人身安全,也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情节严重者,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当员工对公司有意见或产生矛盾、纠纷时,应选择向公司有关部门申诉、请求工会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进行救济,切勿以自残、自杀 、暴力威胁极端方式向公司维权。

有的劳动者认为这样闹一下,“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穷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用人单位也要注意影响,也要面子,一定会屈服,自己的目的也达到了。其实这是一个双损的结局,首先把自己推入了一个“绝境”,彻底激化了矛盾,再说劳动者也有自己的“品牌”,这么闹一下,哪个单位敢再用你啦?!

小编有话说

现在很多的年轻人他们普普通通,找工作不难,但职位的替代性很高。生活于他们而言,谈不上好、也算不上坏,周而复始地完成工作,每月拿到固定的薪资,平淡又安稳,可殊不知,正是那种安稳,会让他们被淘汰。一旦有人冲着平静的湖水开机关枪,那么就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块稻草。不想被生活压垮,就只能让内心更加强大,不想被社会抛弃,就只能不断学习提升自己。

现在的95后,很多人喜欢工作一段时间赚到钱了,去玩一阵,花完了然后再去工。柳传志曾直白说“员工本来就不应该把企业当成家”,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工作不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在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不再是传统的雇佣关系,也不再是取巧的劳务派遣。而是真正走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当中,称之为社会化用工,即“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之所以吸引大量就业人群的青睐,就在于其拥有很高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让大家在自由中获得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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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索赔不成就跳楼, 遇上这种不讲道理的员工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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