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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大通∕*ST 大通或公司,证券代码:000038)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5号)”。(ST大通维权入口)
经查明,深大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2、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认为,深大通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深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至30万元罚款。
2021年9月7日,深大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在2017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买入*ST大通股票,且在2021年9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网上公开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