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大消费领域司法规范力度,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该院选取了审理的十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经营者明知其注射的美容产品没有合法来源、自身未取得相关医师执业证书,仍向消费者提供存在缺陷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
赵某自2015年开始经营某公司(个人独资)从事美容服务。靖某与赵某相识后,赵某经常为靖某提供美容服务。
赔偿靖某医疗费等损失,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靖某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除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外另行赔偿十万元。
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经营者明知其注射的美容产品没有合法来源,亦知晓自身未取得相关医师执业证书,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存在缺陷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会根据损害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法官提示,消费者对美容应当保持理性态度,凡事过犹不及,人造美固然可爱,但是自然美也自有魅力。同时,消费者要保持清醒头脑,对经营者的宣传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避免因此给自己造成损失。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