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新旧规则对比

2022年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简称“新规”)与2003年司法解释相比(简称“旧规”)存在以下几大变化:

一、体例和体量的变化

从体例来看,新旧规则都是8个章节,旧规37条,比新规还多2条。但是新规的内容更加丰富。新规有7400多个字,旧规只有4700多个字。另外,这次修订,旧规中有2个章节被整体删除,一减一增,可见新规增添了大量的内容。

二、删除了哪些章节

旧规中的第二章受理与管辖、第三章诉讼方式整体被删除。

删除部分最核心的条款是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规定。前置程序取消之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获得认定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终局性权力!同时,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大门向投资者敞开。投资者一旦意识到自己受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损害,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同时,投资者也将面临新的困难——在没有证监会调查结果之前,如何证明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

我们预计,投资者败诉案件将大幅增多。

三、增加章节的重要性

新规增加了三个章节,分别是第三章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第四章过错认定、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三章、第七章都是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取消后必须要因应补充的。

旧规将重大性和虚假陈述的定义混在一起。新规不再以重大性作为认定虚假陈述的条件,但是在判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时,要考虑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

在旧规时代,进入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定是证监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来说,法院会推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符合重大性条件!如今,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取消之后,对于那些没被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证监会还没立案调查的案件,如何认定虚假陈述符合重大性条件,就将依据新规第十条!

新规第七章改变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原来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现在以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对于受损投资者来说,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被大大提前,意味着投资者更加容易错过时效而丧失索赔权利。所以,新规施行之后,投资者索赔一定要抓紧,不能拖沓。

第四章过错部分,其实没有更多新的东西,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这么认定的。这次主要把司法审判实践中评判中介机构过错的标准和方法确定下来,让各方均有规则可循。

四、新规则、新制度

除了上述修订之外,索赔新规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

1、诱空型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损失也可以索赔了,并且损失计算方法也已明确,参加新规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2、业绩预测类虚假陈述也有更加精准的评判标准了,详见新规第6条,这个条款是此次修订时完全新增的条款,未来估计会经常被用到。

2、基准日的确定方法改变了。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10个交易日、第30个交易日成为最短、最长的两个关键时间点。新规第26条规定,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则)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仍)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则)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注意,括号内部分是我们添加的。基准日的认定会影响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也是非常重要的日期。

总之,新规实施后,股民索赔会有更多的机会,但是也会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不能精准把握、运用索赔规则,将面临更大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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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新旧规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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