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A股上市公司前董秘被罚。
广东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A股上市公司创世纪(300083.SZ)前董秘周某超因内幕交易行为,被广东证监局开出罚单,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45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2年3月11日,创世纪董事长夏某谋划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并与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某超磋商,授权其负责筹划实施股份回购方案等具体事宜。当日,周某超安排时任创世纪证券事务代表李某谦起草有关回购股份方案,以备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2年3月14日,创世纪召开线上董事会,审议有关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周某超等人参会。
2022年3月15日,创世纪再次召开线上董事会,继续讨论前一日董事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周某超等人参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当晚,创世纪公告发布《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创世纪开展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3月11日至3月15日。周某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11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2022年3月15日,周某超使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创世纪”股票60500股,成交金额675元。该部分股票未卖出,账面盈利57.4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周某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周某超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没有卖出涉案股票,不存在违法所得。其二,有关交易符合自身一贯增持公司股票的习惯,本次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在窗口期进行了交易,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综上,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第一,违法所得包括实际获利和账面获利,本案中,周某超内幕交易“创世纪”股票60500股,该部分股票账面获利以内幕信息公开日2022年3月15日的收盘价计算,账面盈利57.45元,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第二,《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某超作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对此更应具有明确的认识。同时,本案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周某超适当的处罚,其提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周某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周某超违法所得51827.45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创世纪曾于2021年7月发布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董事长夏军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周启超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截至当时公告日,周启超持有公司股票11万股。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资料,周启超出生于0年11月,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先后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19年11月起任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事会秘书职务。
2022年12月,创世纪发布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称,董事会收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启超的书面辞职报告,周启超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周启超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当时公告日,周启超持有255.81万股公司股份。
校对:陶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