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不遵守行政协议怎么办?告他没毛病!

一、基本案情

宋神宗熙宁二年宰相王安石曾做过一首诗名曰《商鞅》

自古驱民在信诚,

一言为重百金轻。

今人未可非商鞅,

商鞅能令政必行。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政府本应是遵守法律,信守诺言的典范,但在实践中政府违约却屡见不鲜。对此,有些人托关系、找门路,但最终都无济于事。因为谁也不愿为了他人的私事,而使自己的乌纱帽受影响。协议之所以不能履行,多数情况下也不是个人的意志。因此,公事公办才是最佳、最有效的途径。如何公事公办呢?诉诸法律。

四川某市村民王某因不服政府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法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征地补偿协调申请,最终在州政府主持之下,市政府与王某达成了《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然而市政府却未依法履行协议。王某不服,后依法诉至州中级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市政府限期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依法足额进行补偿。本案最终通过诉讼得以妥善解决。

在本案的诉

1、州政府负有协调职责,王某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州人民政府根据法定职责召开协调会议,主持协调,并作出《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均已签署同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市政府称王某申请协调无法律依据,既无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主张不能成立。

2、《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业已经双方签署,并经州人民政府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市政府依法应当及时、全面、善意履行义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号)第二条第三项:“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体现便民、高效和公开的原则。”之规定,经州人民政府调解,双方签字盖章同意后,《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市政府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机关无权在协议生效后单方附加另一方当事人义务或变更协议内容、解除协议。

3、王某主张内容完全在协议约定范围之内,根本不存在要求过高的问题,明明是市政府不履行协议在先,现却反称王某要求“过高”,将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过错完全归因于王某,无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王某请求依法判令市政府限期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约定,1)按照府办发【2009】116号文件规定10400元/亩的标准对王12.56亩青花椒进行补偿;2)出具5.098亩开荒地桑园的土地增值费已经补偿到具体村组的证明;3)按照商店建(构)筑物状况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完全是协议约定内容,根本不存在要求过高的问题。本案中明明是市政府不履行协议在先,现却反称王某要求“过高”,将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过错完全归因于王某,无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4、根据《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第三条之规定,王某具有选择的权利,且无任何前置条件。

根据双方签署同意并经州政府盖章确认的《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第三条:“对王某12.56亩(413株)青花椒的补偿,本着使其利益最大化原则,由王某本人选择按照西府发(2008)141号或府办发(2009)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补偿。”在选择适用上述具体标准之时,无任何前置条件,市政府现在以王某种植青花椒不属于成片经济林、种植密度低不能适用府办发(2009)116号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既违反协议约定,也没有事实基础,主张不能成立。

王某种植的青花椒属于成片经济林,经济林是与防护林相对而言,以生产木料或其他林产品直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它包括特用经济林、薪炭林等。王某种植的是青花椒,种植的目的是采摘花椒出售,完全符合经济林的特征。所谓成片,是相对于零星种植而言。王某种植面积达12.56亩,并非房前屋后种植的用于自给自足的零星经济林木,而是以交换为目的,应当属于成片经济林。

王某种植青花椒的密度符合青花椒的生物习性和种植目的需要,不存在市政府所称种植密度不够的问题。市林业局已经说明:“花椒因生长习性和立地条件不同,成树冠幅差异较大,因此,各地栽植密度不一。”王某所种植的青花椒,喜光性强,树冠直径平均5米左右,树冠面积19.62㎡。一亩地为666.6㎡,加上株距、行距,一亩地最多也就是30棵。王某共有413株,面积12.56亩,平均每亩地为32.8株,已经属于种植密度相对较高的情况的了。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以《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约定不明为由作出要求双方对《征地补偿行政调解协议》进行补充的判决。王某不服,依法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高

,唯一能够做的是以事实为基础,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理的诉求无法得以实现;有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谁都是无权侵犯的。

有负责的态度。


政府不遵守行政协议怎么办?告他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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