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的天,孩子的脸,说变就变
但是比这更加善变的莫过于股市了。
在股市中有人可以“一夜致富”,
也有人可以“一夜致负”,
咱们最常听见的一句话就是: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有人说2015年,是中国股市注定难忘的一年,
股市从2015年年初3350点一路攀升。
这让很多不在股市的人看着心里也痒痒的,
但是这股市风险也琢磨不定,
一不小心就要赔钱,
这不,在南京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
2015年初,股市大盘一路飙升,章女士想起很会炒股的好友印某,遂委托印某为其炒股。
于是章女士先后向其转账70万元,并使用印某的账号进行股票交易,双方未就股票亏损或者盈利作出任何约定。
准备大展身手的印某先后购买了17只股票,开始还赚了一些,但最终17只股票累积亏损34万余元,在此期间印某并没有向章女士告知股票的盈亏以及资金具体流向。
后来章女士隐约听到了这股市的一些传闻,加上印某也一直没告诉过自己具体盈亏情况,在主动联系后,章女士才知道竟然已经亏损了34万余元。
心灰意冷之下,要求印某归还70万的本金,
经过在再三催要,也只要到了34万元,
面对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
章女士一纸诉状将印某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做出判决,
判决印某归还章女士36万元及利息。
故事说到这里已经结束了,
但是似乎还留下了一些困惑,
咱们一起来看看其中的法律问题
乐 乐 普 法LE LE PU FA ❶➜➜如果符合本案的情况,也即章女士口头委托印某使用印某的股票账号进行股票活动,印某以自己名义为章女士从事股票的相关交易活动,双方未就股票亏损或者盈利作出任何约定。从这个角度来说,符合行纪合同的特征,双方应为行纪合同关系。
那么有人要问了,什么是行纪合同呢?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行纪人印某未能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也未能将股票盈亏及时报告,甚至连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未及时向章女士说明,最终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印某承担,也即印某需要承担章女士的损失,归还其36万元及其利息。
❷
那么如果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
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这类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也存在不同认识:
有人认为,鉴于委托理财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其涉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委托理财是应该受到行政管制的业务类型,从事委托理财业务需经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而进行的委托理财应属无效。
乐乐认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与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等行为已经有所规定。
个人委托理财与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不同,涉及资金数量较小,对金融市场影响不大,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交易。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若委托理财合同符合合同法有效要件,乐乐认为是有效的。
但是倘若合同中约定了
诸如“由受托人承担亏损金额的100%”
这种保底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呢?
❷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甚至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
经过乐乐的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各法院对于定性为保底条款的民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有所争议,但是大部分会以保底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最终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例如2007年7月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
炒股收益高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带来的也是高风险,那么有哪些问题是股民朋友们需要注意的呢?
1、委托炒股的法律风险
如果委托他人帮忙炒股,但是没有具体的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很可能会导致一系列诸如佣金支付,利润分配,亏损负担等纠纷,所以委托协议中一定要就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2、合伙炒股的法律风险
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还有合伙炒股关系,在这种前提下,一定要先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双反的法律关系定性,是合伙还是借款亦或是委托,其次关于盈亏的风险负担要注意,另外最好共同管理股票账户,避免争议的发生。
其实股市一直是有风险的投资,
咱们看到能够通过股市大赚一笔的,
也看到过因为股市暴跌而捂紧荷包的,
无论如何,在选择投资方式时,
量力而行才是最重要的!
[法条链接]
2007年7月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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