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参观一下样板间,对于房屋大致的设计有一个了解。近期,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房纠纷,入户门由“外开”变为“内开”,买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

购房人小琳回忆称,最初参观同户型样板房时,入户门是朝外开的状态,她还与销售人员确认过这一细节,根据销售人员的回复,该幢楼每层4套房子中,1号和2号为内开,3号和4号为外开。小琳购买的是3号住宅,理应门朝外开,购房协议中的房屋平面图也与此印证。

经测量,入户门宽度为95厘米,向内开后,以此为半径的四分之一圆面积均不可摆放任何物品,实际使用受限,按照每平方米2.3万元房价计算,小琳表示损失金额超1.6万元。但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小琳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小区开发商辩称,小琳所购房屋的开门方向从最初的设计、施工至竣工交付自始至终均为内开,对应户型的样板房入户门也是内开,小琳对此应是明确知晓的,购房协议的平面图附图中入户门开启方向标示错误,属于工作人员疏忽。

同时,入户门作为进入住宅的唯一通道,无论开门方向如何,附近都不能堆放物品或另作他用,“外开”变 “内开”并不会导致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减少,即便因此导致使用受限,也不会造成以门宽为半径的四分之一圆全部功能丧失。

法院审理后查明,购房协议中已载明,楼书、沙盘、样板房等广告宣传材料均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如宣传材料与购房协议及其附件项下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外部环境所作表述不一致的,均以购房协议及相关附件为准;购买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应以购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为准。并且,该协议附件房屋平面图中明确显示入户门为外开,而小琳所购房屋实际入户门为内开。

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作为购房协议的拟制者,对于合同的拟定应审慎注意,“工作人员疏忽标错”的理由并不成立。

本案中交付的房屋入户门为内开,与购房协议中附图明显不符,其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相关损失金额难以精准计算,法院酌情考虑,认定小琳损失为其主张金额的60%,最终,判决开发商向小琳赔偿损失9832.17元。

法官提醒,房屋交易尤其是期房买卖具有一定特殊性,购房人参观样板房时不能抱有“所见即所得”的心态,应更加注重审查购房协议的具体条款。开发商在设计住宅时也应考虑到住户居住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入户门的开启方式必然会对房屋使用造成一定影响,开发商应严格按照购房协议约定内容交房,避免造成违约。

   (南京零距离 )


入手的新房“外开门”变“内开门”!购房人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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