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实力的增强,企业和百姓收入的提高,各个经济主体都有了“存款”或者“余钱”,形成了家庭和企业的可支配资产。钱多了就要研究保值增值。除了投资房地产和购买保险以外,股票资产的配置也成了企业和家庭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然而,股票投资因没保底措施,时常会产生亏损。有些亏损是因为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本身了解不够,经济、金融知识不足或者市场正常波动产生。但有一种亏损是由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的“重大错误或过失”造成的。

具体可以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两种。主动型就是故意披露虚假事实, 比如,故意虚增利润,引诱“韭菜们”进行投资;被动型就是故意隐瞒一些事实,比如未能将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及时合理的披露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阁下的亏损,恰巧(可能大部分都是)和上面这些“引诱”有关,你是否有机会采取措施挽回一些损失呢?

恭喜您,随着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完成大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正式发布,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有了更健康、有序的法律保障,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以证券虚假陈述为案由的民事赔偿诉讼也许可以帮到您。

一、证券虚假陈述是什么?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指的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于重大事件作出违背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的披露信息的行为。发生了证券虚假陈述事件,在条件成熟的时机下,作为投资者,我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虚假陈述行为人进行诉讼索赔。

二、谁是虚假陈述行为人?

通俗的讲,虚假陈述行为人一般都是有义务进行恰当信息披露,但是没有或者故意诱导大家的人。

(一)发行人和上市公司

一般来说,能接触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并且具有披露义务的主要的主体我们可以想象,那肯定就是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二)证券服务机构

另外,还有一些主体,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其他责任人

当然,事儿都是人干的,上述这些机构中的关键人物,包括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直接负责人也是相关责任主体。

三、什么是重大事件

(一)重大事件的严格认定办法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可以尝试进行索赔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行为,那么什么事件是重大事件呢?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老证券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新证券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等内容综合去判断。一般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重大诉讼事项、公司经营范围重大变化等情况。(我们将详细条款列在本文最后,有兴趣的童鞋们可以参考)

(二)重大事件的简单有效认定办法

法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内容非常繁多,涉及法律、财务等很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作为普通投资者,即使是专业人士也未必有能力判断。而且在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事件的认定也存在着混淆认识。所以在《九民纪要》中直接将重大事件的认定给予了明确的指引,《九民纪要》指出:

【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所以,对于普通投资者和来说,在《九民纪要》之后大家可以简单的通过某一行为是否被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是否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来判断上市公司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是否为因违反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导致虚假陈述行为,进而判断是否可以进行索赔。我们将近期中信国安(000839)和去年的加加食品(002650)的行政处罚相关公告放在文后,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

四、如何具体启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了解了上面的一些基础知识,不知道您是否已经迫不及待的打开了自己的股票交易软件,看看自己的持仓或历史持仓中有没有可诉的票(券)了?下面我们介绍一下,怎么启动这个诉讼。

(一)起诉的时机?

根据上文我们已经知道了,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了行政处罚或者有罪认定就具备可诉的条件。所以我们发现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起诉讼啦。值得注意的是,起诉条件成就后,千万要抓紧行权,不要忘了诉讼时效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的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民法通则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资人,要在虚假陈述人被作出行政处罚之日或相关责任人被判决有罪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或者主张权益)。

(二)诉谁?

投资人可以起诉谁呢?估计阁下已经心中有了明确的答案。您“猜”对了,就是起诉上面我们说的那些虚假陈述行为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九民纪要》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引,投资人可以起诉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或者也可以单独起诉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发行人。不过,为了方便案件的统一审理和事实的详细查明,原告、法院甚至被告都可以申请追加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为被告。

为了方便我们行权,不被各种追加程序耽误时间,最大限度的保证诉讼效率,我们建议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为主要被告,证券服务机构等列为共同被告。

(三)去哪诉?

“去哪诉”这个话题,在法律专业上我们称之为【管辖】,就是指哪个级别哪个地方的法院可以受理我们的诉讼,具体指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文我们已经说了,根据《九民纪要》的最新指引思路,单独起诉发行人以外的主体可能会涉及追加等程序,最终大概率还会把发行人加入进来。所以,我们直接选择在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是为最佳“打法”。

五、能挽回多少损失?

了解了如何进行具体操作后,阁下可能最关心的就是通过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我们能够挽回多少损失了。

(一)可以挽回损失的范围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规定[i]: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了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因虚假陈述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因为佣金、印花税及利息计算较为简单。我们这里仅就投资差额损失这个相对金额较大的部分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

(二)计算损失的几个关键日

在发生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审理法院首先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中详细列明的虚假陈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就是该披露没披露或者故意虚假陈述的日子)确定一个虚假陈述实施日,这个日期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作案时间”。第二,依据相关处罚,还会根据虚假陈述行为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公开被揭露的日期确定一个揭露日,这个日期我们可以理解为“发案日期”。第三,根据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照规定进行停盘的时间确定一个更正日。有些情况下,更正日和披露日会是同一个日期,如果不是同一天,就以在先的时间为准。第四,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行为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的时候,或者按照摘牌日、停牌日等日期确定一个基准日第五,根据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到基准日(退市前一天)的均价确定基准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中,投资者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在披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未卖出股票,才有可能获得赔偿。买早了或者卖早了都无法索赔哦~

画个图吧:注意啦!只有在蓝色段内买入的,且在红色段内卖出或持有的宝宝才能索赔。

(三)计算方法

在计算时,我们需要做一个减法,基本原理就是买入股票的价格和卖出证券日(或者规定日期)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我们的损失。可以分成两种模式计算:

1.如果阁下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最终还会在此基础上扣减一个系统风险比例。

画个图:

2.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并扣减系统风险比例。

再画个图:

(四)考考你

小栗子1:小法在流动股票完成100%流通,基准价定为5元。请问,小法能够获得索赔吗?不计算风险比例、佣金税费等杂项的话,能获赔多少钱?

小栗子1答案:很遗憾,小法因为是在实施日之前买入的股票,所以不能索赔。这是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您答对了么?

六、写在最后的小祝愿

好了,估计您已经开始寻遵循上面列出的计算方式开始大规模的试算了。可能您还会在具体试算中遇到很多问题:

(一)系统风险比例是什么呀?如何计算?

(二)如果我是分批买的,然后我又分别在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卖了一部分,现在还在持有股票我应该怎么算?

(三)还有还有,卖出的股票价格不一样啊,我如何计算我的成本啊?先卖出的股票成本是按照先买入的成本算吗?还是要总体算一下全部买入的均价呀?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了怎么办?

  。。。。。。

不用担心,目前司法审判过程中,关于计算买入均价的办法和每个案件基准日、基准价、风险系数这些未能明确在现有法律法规内容中的问题都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审理案件的法院予以衡量确定。若涉及破产重整了,未决诉讼案件可能会中止审理,若已经重整完成了,我们还可以参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式要求受偿。遇到一些相对复杂的问题,您可以在实施诉讼过程中聘请专业人事帮您进行分析和主张,并最终按照法院确认的相应数值获得受偿。总之,我们今天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办理小知识如能够给您的投资风险化解提供启发和思路,并且假如还能在今后帮助您挽回一些投资损失就非常高兴啦。无论阁下身处什么行业,或者遇到与投资有关的任

附:中信国安和加加食品相关行政处罚原文

加加视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 投资差额损失;(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三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二) 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三) 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四) 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第三十四条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第三十五条   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 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中简律师 | 被忽悠投资股票赔钱了,认赔吗?不!——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办理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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