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源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2月26日,亚太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号)。2021年4月21日,亚太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经查明亚太药业连续三年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 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86.0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仿制药获准,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可转债

2023年3月17日亚太药业公告,近日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盐酸特拉唑嗪片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公司盐酸特拉唑嗪片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该药物适用于轻度或中度高血压治疗。而在2023年3月31日,亚太药业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1至6月份,亚太药业的营业收入构成为:医药制造业占比99.72%,服务业占比0.27%。

目前,亚太药业的索赔正在进行中


亚太药业示范性判决股民胜诉 公司研发仿制药取得药监局核准他身价百亿,与12名女星有染,一顿饭花上百万,死刑前说了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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