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注意!这些地区正在考核!考核不过或不参加,直接吊销执业医师证!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了!2次不过或不参加,都将直接吊销执业医师证!它的重要程度一点都不亚于考取医师资格证书,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

目前,多地已发布有关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河南、上海、安徽等地!且河南地区尤其要注意,新的医师定期考核较往年有变化!接下来一起来看具体通知!

一、定期考核对于执业医师有多重要?

可以说是不亚于医师资格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执业活动三到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之后再次进行考核,第二次考核不通过的将直接吊销执业医师证书。

1、什么是定期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定期考核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来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的执业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中。

2、定期考核内容及流程

定期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的考核。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评定,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考核原则上以机考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纸笔考试。

业务水平测评形式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医师职业道德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定,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医师应该在定考系统中同时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

定期考核流程:

(1)参加考核的医师登录定考系统完善和确认个人信息,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自评,提交至所在医疗医疗卫生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上报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组织实施业务水平测评;

(5)考核机构评定最终考核结果;

(6)考核合格者,定考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化考核结果通知书,

医师根据需要,可上网查看或下载、打印;考核不合格者,可以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培训后再次考核。

3、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影响

直接影响: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间接影响:

目前医师、护士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已经覆盖全国,定考信息与注册信息打通,全国已经实行医师、护士和医疗机构电子证照,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大众查询医师注册和定考信息越来越便利,定考信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1、征信系统。医师暂停停业、注销注册等信息在政府征信系统中长期留存,形成负面评价。

2、行业竞争力。缺失定期考核经历本身即是竞争力不足的表现,遇到就职、竞聘、晋升职级职称、评优评先等情况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3、执业风险。医师有受到行政处理的可能,并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增加被动因素。

4、自由执业权。部分省份已将定期考核结果与医师执业注册挂钩,凡2年内无定考合格记录的医师,省外转入省内的一律不接受,省内医师直接注销注册。

除上述四个方面外,还可能有其他影响,不再一一赘述。请及时关注当地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准时参加。各地定期考核具体政策需以当地通知为准!拿证不易,拿证后的考核更应重视!

无论是实践技能还是笔试考试,要求都越来越高了。准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各位考生们,需要更加的努力,抓紧时间备考噢!

二、当前各地定期考核通知汇总

1、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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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医师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对象

2年12月31日这一周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程序

(一)一般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考核为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由考核机构复核,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水平测评。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可直接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二)简易程序考核

简易程序考核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机构复核。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包括:

1.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

2.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

以上执业经历的计算日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业务水平测评类型

本市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将由按类别考试逐步向按专科考试过渡,过渡期间按类别考试与按专科考试并行。

(一)按专科考核

本次考核选择43个专科开展试点工作,分别为临床类别的30个专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与性病科、精神科、消化内科、肾内科、血液病学、内分泌科、骨科、泌尿外科、麻醉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风湿与临床免疫科、普通外科、烧伤外科、儿科、病理科、临床医学检验学、重症医学、急诊科、妇产科、传染病学、医学影像科(含放射医学、核医学、超声波医学、介入治疗)、全科(不包括中医全科)、心血管内科、肿瘤放射治疗学、康复医学、胸外科、心外科;中医类别的8个专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含中医肛肠科、中医皮肤与性病学)、中医儿科、针灸推拿科、中医妇科、中医骨伤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口腔类别的5个专科:口腔医学(口腔全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上述43个专科中级及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业务水平测评原则上按专科进行。如医师的实际执业科目与职称证书不符的,若其实际执业科目已纳入上述按专科考核范围内的,由医师本人申请,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可按其实际执业科目参加考试;若实际执业科目尚未纳入按专科考核范围内的,由医师本人申请,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可按《医师执业证书》的类别参加按类别考试。

《医师执业证书》类别为口腔的医师,除去获得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专科中级及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均按口腔医学(口腔全科)考核。

(二)按类别考核

未纳入按专科考核试点范围内的其他医师,本考核年度定期考核根据《医师执业证书》的类别(临床、公共卫生、中医)进行考核,口腔不再纳入类别考核。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确定考核机构(4月)

1.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定或委托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2.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由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其注册医师的考核机构。

(二)组织培训(4月中下旬)

(三)考核信息录入和核对(4月至5月中旬)

核工作,同时确定医师适用的考核类型(按专科或按类别)和考核程序。

对于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目前不再执业的医师,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时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

(四)组织考核

1.开展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5月至6月)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工作成绩评定与医师的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职业道德评定与医德考评结果相衔接。

多机构备案执业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其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机构分别进行评定,并由主要执业机构汇总后形成评定结果。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机构分别进行评定,并由最终的主要执业机构汇总后形成评定结果。

2.开展业务水平测评(7月)

本市对适用一般程序且必须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组织全市统一的业务水平测评。其中,按专科考核的专业理论试题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专科编委会建立的题库进行命题组卷;按类别考核的试题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级题库进行命题组卷。测评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人文医学等;测评形式为集中在线考试方式,时间60分钟。

业务水平测评工作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原则上,市级三级医院负责实施本机构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考务工作,市级三级医院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所在区的区定考办负责实施考务工作。各实施业务水平测评的机构要按照考生人数,统一设置考场,从严落实监考等考务工作,确保考试严肃性。各学科业务水平测评时,实施业务水平测评的医疗机构相关学科组负责人要参与监考巡考。

业务水平统一测评时间为7月,考生可于6月中下旬在“管理系统”上自行预约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并打印准考证(相关考试事宜将另行通知)。

3.汇总考核结果(8月)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的,或具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并报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审核后可延期参加考核。

考核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最终评定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考核机构应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定期考核合格的医师,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

(五)培训教材

按专科考核采用市医师协会组织编印的《医师考核培训规范教程》系列丛书、考纲;全科考核采用中国医师协会全科医师分会组织编印的《全科专业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用书》;中医眼科考核采用《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第十版)-中医眼科学》;中医耳鼻咽喉科考核采用《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第十版)-中医耳鼻咽喉科学》;按类别考核培训教材可通过登录医师协会官网进行线上学习。医师协会考前还将组织线上模拟试卷测试(有关具体事宜将通过市医师协会官网、“管理系统”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任务,与医师执业注册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医师法》第42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根据《医师法》第17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要注销医师执业注册;根据《医师法》第16条,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不予注册。同时医师定期考核也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手段。医师定期考核不是一项完全独立的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二)全面培训,加强沟通

医师定期考核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务必要强化培训工作,组织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线观看培训课件,特别是不能遗漏规模小的基层医疗机构。同时,要注重与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医师、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基本信息和考核信息的完整、准确、有效是定期考核工作的基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各类信息录入和审核的管理,及时修改不准确的信息,补全遗漏信息。同时各考核机构要严肃业务水平测评考场纪律,完善考务工作,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四)强化监督,注重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要对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要及时汇总分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信息,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组织不合格对象的培训和再次考核。

附件: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考务安排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2、安徽-蒙城县

3、河南

受全国定考系统升级和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2022 年河南省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延期开展。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启动第六周期(2019-2022 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确认参加第六周期定期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名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为满足全省医师考核需求,本考核周期时间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注:考核周期由 2019-2021 年调整为 2019-2022 年,跨度四年。

二、考核对象

(一) 我省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

(二)省外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2023 年 1 月 1 日后变更迁入我省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首次注册,同时在我省和其他省份注册有主要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如已参加过省外 2019—2022 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并考核合格的,在不超出考核周期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本周期考核。

三、考核平台

,简称“定考系统”)开展定期考核工作,全省各级考核办、考核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定考系统电脑端实现定期考核管理。“定考系统”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 10 时正式开放。

在原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系统》注册的机构(含考核办、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信息,平移至河南省“定考系统”,账号保持不变。

注:因承担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系统平台由“中国医师协会信息平台”调整为“河南省医师

四、工作内容

(一)核查参加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各级卫生健康委考核办公室应登陆“定考系统”,核查隶属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对确认应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前完成考核机构指派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卫生行政关系与实际考核工作不一致的,应及时填报《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卫生行政关系调整汇总表》并逐级上报,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前报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二)确认参加考核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名单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在现培训机构参加考核,2022 年从培训机构报名但目前已结束规培的医师从现注册机构重新报名。各规培机构填报参加河南省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规范化培训医师汇总表,由各级考核办逐级汇总,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前报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三)核查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前,在“定考系统”中将本单位符合本周期考核条件的医师纳入考核。对在国家《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实际注册状态为“有效”,且 2022 年已完成报名审核医师,我省“定考系统”将默认纳入本周期考核。

注:医师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规培基地报名。住培医师从上次报名后仍继续培训的,从规培基地重新报名。如 2022 年报名时尚在住培,目前已经毕业的医师,从现执业机构重新报名。

目前,省定考办正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定考机构统计机构信息和机构内的医师信息。有正在办理变更注册的医师,要尽快办结。所在医疗机构统计参培医师人数时,要明确表示是否需要参加定考。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负责地核查本机构应参加考核医师名单,确保将应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医师全部纳入考核。

(二)各级卫生健康委考核办应加强对辖区内考核机构的监督指导,重点落实对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执业医师名单确认工作。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单位,将全省通报批评。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的考核。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评定,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考核原则上以机考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纸笔考试。

业务水平测评形式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医师职业道德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定,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医师应该在定考系统中同时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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