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12月9日,*ST佳电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ST佳电存在调增2013、2014年度利润,调减2015年年度利润,导致2013-2015年度利润总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部分投资者基于上述理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18年7月10日,*ST佳电发布关于诉讼调解的公告,称公司已经与19位中小投资者原告达成调解,赔偿比例约为起诉金额的67%。
有投资者
在这位投资者看来既然前面已经赔偿了,我如果起诉你自然也是要赔偿的,而且公司还要承担一笔诉讼费,倒不如麻溜地主动赔付,一定要在法庭上解决等于是在做“无谓的抵抗”。
站在上市公司的立场,主动赔付真的比诉讼赔偿
一、相对高额的财务费用,败诉承担的诉讼费简直不值一提。
如果上市公司有意拖延时间,整个诉讼流程可能要两年以上,以“大智慧案”为例,公司就为索赔的投资者奉上“延时全家桶套餐”,使用的应诉策略包括:行政诉讼、申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不服判决上诉,使得两年过去了,该案尚在二审中。而实现这一切,也仅需要比主动赔付多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二、现行的诉讼制度让上市公司没有主动赔付的意愿。
由于我国还没有施行集团诉讼制度,即使是前期已经有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那些没有起诉的投资者也不会因为已有投资者索赔成功而自动获赔。
在上市公司不主动赔付的前提下,那些没有起诉的投资者欲拿到赔偿仍然需要通过起诉获得
1、预交的诉讼费
尽管如果投资者胜诉,诉讼费由上市公司承担,但投资者立案时仍需要预交诉讼费。
2、差旅费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需要支付的差旅费也不少。一边是投资者索赔貌似如火如荼地开展,另一边是95%以上的沉默人大多数。
经济上的负担仅仅是掣肘投资者起诉原因之一,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索赔信息不对称等其他因素也使得投资者索赔人数远远少于可获赔的投资者。纵观那些被称为投资者索赔的“大案”,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起诉人数超过股东人数的5%,大多数投资者索赔案件起诉人数不足股东人数的1%。考虑到起诉索赔的投资者通常亏损大于人均亏损,主、被动赔偿金额之间的差距也足以达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正是因为坚持应诉需要支付的费用远低于财务费用,以及主动赔付需要覆盖人群大大超出被动赔付,使得上市公司即使在已经败诉或调解赔偿的前提下,对那些暂未起诉的投资者毅然决然地选择“无谓地抵抗”。
还有哪些上市公司在做“无谓的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