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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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严监管环境下,未来多数非标面临回表,甚至部分债券投资业务也面临回表。同时此前隐藏的部分不良浮出水面,那么多数银行可能都面临资本补充问题,本文试图全方位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进行梳理。

目录

一、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二、资本充足率适合哪些金融机构

三、资产负债表配置——表外业务

四、风险资产计量方法

五、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监管指标的关系

六、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

七、中国特色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提

八、风险权重的内涵

九、二级资本债、优先股、永续债

十、资本计提达标方法

十一、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

十二、国内风险缓释

十三、债券投资的资本计提

十四、资本计提穿透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1、基本概念

首先,资本充足率是洋货,是从海外翻译过来的。第二,现在都很多人很喜欢讲巴塞尔Ⅲ,实际上资本充足率核心的部分是在巴塞尔Ⅱ。巴Ⅲ和巴Ⅱ的关系跟5G和4G不太一样——巴Ⅲ实际上是一个补丁,巴Ⅱ才是基础。所以到目前为止,巴Ⅱ的多数仍然是有效的,现在实施的资本监管框架,实际上主体是巴Ⅲ和巴Ⅱ的一部分,然后巴Ⅲ是补丁。

为什么打补丁?主要是2008年到2009年西方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一些思考。巴塞尔委员会这帮人很喜欢思考,那么它一思考就又弄了大概有大几百页的补丁,几乎每年都有补丁,是关于银行监管的体系的。

这里先讲狭义上的资本的概念,可能在当年读书时了解了8%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个数字可能大家都比较敏感。那么实际上的框架体系如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5%,一级资本充足率6%。注意这是最低要求,事实上监管还有额外2.5%的缓冲资本要求。低于该监管要求可能受惩罚,低于最低要求基本会被监管接管或强制更换股东注资等。

缓冲资本要求(2.5%)在国内是加在核心一级资本中的,也就是说,实际上国内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达到7.5%,同时资本充足率也要达到10.5%,这是一层层加上去的,所以并不是我们教科书里常见的资本充足率8%就可以了。巴Ⅲ体系下,实际上缓冲资本是0到2.5%,没有说一定要2.5%,只是中国一直以来是按照2.5%来执行的。

如果去看银行年报,你会发现从来找不到哪一家银行年报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低于7.5%的。因为如果低于7.5%他就不披露了,一定会等到比如注资结束了之后,才把年报发出来。所以我经常说的一句口头禅就是“正是因为资本充足率这个指标太重要,所以报表上看到的资本充足率反而不重要”!因为银行无论如何都要让资本充足率达标,否则无法向监管向投资人向储户交代。

2、分子项

哪些是核心一级资本呢?我们简称为股东权益,比如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这些;其他一级资本主要是指优先股和永续债,还有部分少数股东权益。二级资本主要是指二级资本债。

另外,国内非上市银行资本以核心一级资本为主,上市银行补充一些其他一级资本(主要以优先股和永续债为主)。灰色线和橙色线差距很小,蓝色线和橙色线差距较大主要是二级资本债的功劳。

因此,对于绝大多数中小银行来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差异非常小。

二级资本工具则不局限于上市银行,主要央行和银监会批准即可,将近300家银行都发行过二级资本工具。

3、分母项

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以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主,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很少,操作空间也不大。尤其中小银行很少设立交易账户。

在一些欧美国家,可能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占比也很高,比如说有些以投行著称的银行如摩根大通,德意志等等银行,可能在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这一块占比也很高,因为它有大量的交易账户。在国内我们一般的中小银行基本上没有交易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逐日盯市,计算风险加权资本的逻辑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完全不一样)。大行中可能像中行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又多些,因为其外汇业务较多。

交易账户当中应该主要是分几类,市场风险主要源于外汇类交易资产、衍生品类的交易资产,债券交易账户的资产,还有一些股票交易的资产,但是国内的银行是不能投股票的。所以实际上在国内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很少。债券也是一样,在国内绝大部分银行投债,都是把它作为持有到期的这种资产类别放在银行账户的,放在交易账户的债券很少。

当然其实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分纯粹只是为了资本计算目的,别无其它用途,和会计分类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一般很少听说。

实际上整个巴塞尔的监管框架演进到今天,已经不仅简简单单是资本的概念了,巴Ⅲ的银行监管体系基本上方方面面都能触及,什么合规、审慎标准、风险管理等等都有。宏观审慎是巴Ⅲ在09年以后赋予的新的要求,所以国内的MPA其实这是从这衍生出来的。

其实巴塞尔后来还要去监管的当局自己设立逆周期资本,但现在看来逆周期资本被央行用在了MPA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上了,本文后续提及。

4、大行资本充足率

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一样,它在每个子项目上都增加了一个百分点。目前国内至少应该是中、农、交、工、建、招商银行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其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11.5%。其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10.5%。

但是考虑到TLAC的要求,作为G-SIB(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未来资本要求更高。

TLAC监管方案仅针对全球3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中国的4家: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TLAC监管标准包含了最低总损失吸收能力和最低杠杆率两项,并分为国际通行的第一支柱和各国自主的第二支柱两层次要求。第一支柱又分两个阶段达标。TLAC监管框架最新要求如下所示: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体,同时未清偿债务占GDP比例在2019年会超过55%门槛,从而可以推断,工农中建四大行面临的达标期限为2022年11月前(16%资本充足率/6%杠杆率)和2025年11月前(18%资本充足率/6.75%杠杆率)。

另从TLAC规则来看,银行面临主要瓶颈是16%资本充足率,因此目前只关心在资本充足率的占比即可。

二、资本充足率适合哪些金融机构?

资本充足率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也发源于商业银行的管理。但银保监会同时也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参考执行,只是在具体核算的时候稍有差异。除商业银行外,政策性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都需要执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外资法人银行属于商业银行,但是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其实不需要严格按照中国的资本管理办法以分行为单位执行资本要求,只需要总行合并报表层面执行即可,所以外国银行分行需要报送数据,但不需要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其实类似概念在其他类型的机构中也有,比如保险公司的偿付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的概率。但是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对而言属于更关键的短板。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指标一般而言压力不大,业务开展过程中,净资本并不属于重点考虑因素,因为净资本足够。但商业银行不一样,几乎所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面临较大压力(或因为业务增长过快,或因为不良太高)。尤其在近3年,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良率因为经济周期以及监管口径的原因,普遍有提升,这一块中小银行更明显。

2、大行虽然盈利很好,不良很低,但是因为TLAC的要求,资本压力未来几年也不小。

3、少数股份制银行和大一点的城商行主要因表外理财因为资管新规未来有回表要求,从而导致资本压力;以及不良资产因为严监管导致代持、认定口径变化,转化为拨备压力和净资本压力。

4、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在逐步上升,对相关计算的检查能力增强,未来对资本的现场检查压力更大,简单通过报表填报的手段调整指标更困难。

5、部分优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虽然不良低,也没有TLAC要求,盈利好;但是由于业务增长比较快,多数年份仍然缺乏资本。

所以对银行而言,总结一句话,好也缺资本,不好也资本。所以资本是很多业务的核心考虑要素。

三、资产负债表配置——表外业务是否消耗资本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表外业务管理办法,表外业务可以分为三类:

担保承诺类

代理投融资类

中介服务类

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来看:

1、担保承诺类业务最主要是票款(承兑汇票),其次是贷款承诺,再其次是信用卡授信,最后是信用证业务。这四类担保承诺业务是最接近于表内业务的,因其有可能随时转化成表内业务,所以担保承诺类需要计提资本。但表外业务计提资本有一个转换系数,将表外的名义金额虚拟转换为表内资产,即CCF。比如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CCF是100%,基本视同表内贷款计提风险资本。

比如信用卡未使用的授信额度,CCF只有20%,这里的假设是信用卡持有人从几百万到几千万,根据大数定律,基本压力情境下也不会突然同时提现或消费,所以个人信用卡在危急时刻表外转表内概率也没那么大,所以就按照20%转换。再按照表内的零售资产风险系数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票据承兑是国内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最大的表外业务,其实票据承兑非常适合缺少资金但资本充足的银行,因为做票据承兑不但不消耗资金还可通过保证金存款吸收20%票据承兑金额的存款。因为票据一旦承兑银行就100%承担了开票企业的信用风险,从风险角度和直接对该企业放款没有实质性区别,所以票据承兑行的资本转换系数100%。后续贴现行(如果他行)是20/25%。后续同业业务具体分析。

2、目前代理投融资类主要以表外理财和委托贷款为主。其中,2018年以前的表外理财一直都是一个很具有争议的话题,因为有很多资金池属性和刚性兑付的性质在里边,但是却没有任何资本计提,对于表外理财做的比较大的银行来讲,存在低估资本占用的情况。

但是资管新规后明确打破刚兑,关于表外理财的资本计提争议基本尘埃落定:不计提。当然作为中间业务收入,也会消耗很少的操作风险资本。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只有承担信用风险的银行理财业务才会需要计提资本和拨备,但一般而言没有银行承认其理财业务承担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业务也属于银行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业务收入也不计提资本。但是在2015-2017年很多银行做的同业投资,以自营资金委托设立一个券商资管计划,然后券商资管计划再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这类实质上属于同业投资业务,需要穿透到底层的贷款计提风险加权资本。(此类业务2018年的委贷新规已经禁止)。

3、中介服务类不需要计提资本。

四、风险资产计量方法

风险资产计量方法分为权重法内评法,我国绝大部分银行都用权重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目前只有银监会认可的六家银行——中、农、工、建、交、招商银行实施高级法。

权重法相对简单,对于每一类风险资产,都由监管机构告诉我们其风险权重是多少,然后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内评法分为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目前国内还是以初级内评法为主。

总体上来讲,权重法和内评法的差异一般是1-2个百分点左右很正常,也就是如果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用内评法算出来为14%,在权重法下可能只有12%。对于上市银行来讲,要使不同银行资本充足率具有横向可比性,最好还原到权重法下进行对比。

目前银保监会为了约束实施高级法的6大行通过内部模型过于监管套利,都要求同时计算模型法/内评法和标准法项下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并要求高级法项下的总的风险加权资产不低于权重法计算结果的90%,也就是折腾半天的模型其实监管认可程度仍然不高。

此外,权重法本身也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在巴Ⅲ里权重法其实叫“标准法”,凡是AA-以上评级的贷款可按20%的风险权重,BBB+以上应是50%。这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内的权重法不认可评级,即银(保)监会不认可国内的评级机构,

所以在传统银行账户中的贷款业务,多数是以百分之百的风险权重来计提风险加权资产,所有的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这些非银金融机构也都是按照百分之百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产,也就是说银(保)监会只看机构类型,不看评级。

对于这点,笔者常开玩笑说:从资本计提的层面来讲,银监会是典型的只论出身,不看后天努力。也就是说,后天这家企业经营的再好,只要出身地位不够格,即若不是银行、不是政府机构、不是铁总,都要按照百分之百的风险权重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相较而言,国外是按评级来计提风险权重,如果是一家企业,那么评级不同,其风险权重也就不同。

实际上这一做法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如果真的按巴塞尔协议的权重,那么机构资产扩张的速度会远超我们想象,尤其是对于一些缺资本的中小银行。这个差异可以解释中国后续很多业务的创新原动力——由此催生的一大批业务都源自于不认可评级。但中国监管当局在引用巴Ⅲ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部分就没有加上中国特色,也就意味着唯独在ABS业务上认可评级。

笔者认为这逻辑是有瑕疵的,其实结构化产品评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弱于主体评级的,结构化评级永远都是擦边球做评级,优先级的评级到了AA以上,那其实就没必要增厚劣后级。主体评级就不是这样——不可能为了一个评级去大动干戈调整资产负债表,因为毕竟是做主业,不是靠发债而生存的。而产品不一样,他就是要为评级生存的。所以在2014年底开始到2017年这三年期间,大批银行围绕着资产证券化这一条进行创新。

资产证券化是AA-以上就20%风险权重,但当时监管没定义什么是资产证券化,没说一定要到监管批准发行才叫ABS,也什么资产出表,然后搞个结构化。

第二点也导致国内的合格风险缓释工具特别少。在做资本计提的时候,房产不是一个合格质押品,风险权重仍然是100%。

企业之间担保从资本风险缓释角度也是无效的,后面会讲到,明股实债投资就面临这个问题。

这几点结合来看,整体影响深远!

五、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监管指标的关系

如果一定要列举银行最重要的两个监管指标,那么肯定是不良率和资本充足率。其中不良率为最底层的最重要指标,直接决定或影响了其他指标,比如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监管评级。具体而言,不良率如何影响资本充足率,主要是目前我们拨备覆盖率150%的要求,如果一家银行100亿不良,150亿贷款减值损失拨备,贷款总额2000亿,5%的不良率。那么如果今年新增不良贷款50亿,这就导致该银行需要新增计提减值准备75亿,导致当期损益多亏损或者少盈利75亿,从而直接冲击核心一级资本75亿。

所以对于原本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是特别丰盛的银行,当不良率短期大幅度上升,那么必然冲击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现实中多数银行遇到不良暴露采取的手段不外乎几个方式:

第一将不良隐藏,多数情况下很多银行仍然是90天以上预期贷款没有确认为不良,导致逾贷比400%以上,不良真实性大打折扣。

第二不良虽然暴露,但是大幅度降低拨备覆盖率,用存量的拨备抵御不良风险,不新增拨备计提,虽然导致拨备覆盖率大幅度低于监管指标,但是至少保住了资本充足率。

为何银行宁愿牺牲逾贷比指标或者拨备覆盖率指标保住资本充足率?因为资本充足率太重要了,重要到什么地步?银行愿意不惜一切代价确保名义上的资本充足率达标,所以我们看到的表面上披露的资本充足率一定是达标的。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有什么后果?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最低要求分别为资本充足率8%,一级资本充足率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当前实际部分风险较高农商行也未能达到这些要求。只要任意指标不达到最低要求就属于下面第四类商业银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二)第二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但均不低于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三)第三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四)第四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第四类商业银行,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责令商业银行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四)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六)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六、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

1、系统重要性银行

上图是工农中建交招从2016年(年末数据)到2019年6月末的资本充足率数据。为什么要把这6家银行单列出来,主要是因为这六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从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来看,相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要加上一个百分点,也就是达到11.5%的要求。

另外,这六家银行恰好也是通过了银保监会高级法的验收,披露时分别计算在权重法和高级计量法项下的资本充足率,但是从年报上披露的情况来看,这六家银行中,只有招商银行披露了现行两套方法体系下的资本充足率数据。

2019年6月末,招商银行两种方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差异为2.49个百分点,远远大于2016年底的1.33个百分点的合理范围水平。具体来看,高级法项下资本充足率从13.33%提升到15.09%,而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仅从12.00%增加到12.60%,对于这种趋势性的重大差异,应该是内部高级法在参数指标和模型应用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相对于招商银行而言,剩余五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则并未在年报中披露权重法项下的资本充足率数据。

2、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上图是7家上市股份制银行和20家城商行/农商行资本充足率的数据。总体上这些银行使用的都是新规则下的权重法,跟上文中6大行的高级法不具有可比性。

乍一看这些银行资本压力不大,但在资管新规之后,尤其股份制和上市城商行未来一年表外部分资产回表压力较大,不良压力也比前面6大行要高一些,所以未来一年资本补充成为持续发展的关键。

从不良和拨备看,这些银行总体上不良率暴露充足。

七、中国特色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提

假设银行对以上8类资产均投资10亿元,即对普通工商企业、小微企业、非银金融机构、银行同业等均投资10亿元,在这样的假设前提下看各类资产的资本占用情况。

  1

工商企业。

银行对工商企业发放10亿元的贷款或者购买工商企业10亿元的债券,并且这个债券是放在银行账户项下的,那么这个工商企业的风险权重是100%的,也就意味着10亿元的资产(或者叫风险暴露)乘以100%的风险权重正好等于10亿元的风险加权资产,也就是上表中第三列的数据。

假设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0.5%,平均一下就是11%,并且笔者认为对于多数银行来说其资本充足率的底线为11%),风险加权资产10亿元乘以资本充足率11%得到净资本消耗1.1亿元。

也就是说,银行给一个工商企业发放10亿元的贷款,如果要维持资本充足率不变,意味着至少要用1.1亿的资本金去匹配,即这10亿元的贷款中至少有1.1亿元应该来自银行的股东权益、优先股或者二级资本债,剩下8.9个亿可以通过负债进行匹配。

  2

小微企业。

根据银监会的定义,小微企业整个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因此这里的小微企业可以作为一个零售资产池来看待,比如银行发放1000笔或者10000笔的小微企业贷款,加起来正好等于10个亿。对于这10个亿来说,其风险权重是75%,风险加权资产就是7.5亿,风险加权资产乘以11%的资本充足率可以得到净资本消耗8200万。

另外,在这里,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在国内的风险应该比大企业高,但是监管机构用这个指标来响应国家政治任务——扶持小微企业,也就是其风险权重为75%,低于一般工商企业或者大企业的风险权重水平。

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意义上来讲,风险代表的权重应该是一个变量,信用评级越高的企业风险评级应该越低,信用评级越低的的风险权重应该越高。实际上在国外巴Ⅱ和巴Ⅲ的确是变量,是严格按照评级来的。只是因为2012年翻译到中国来的时候,银监会觉得还是不能够跟评级挂钩,因为不太认可国内的评级。如果真要按照评级来划风险权重,AA-以上的评级都是20%。可以想象一下,当前中国的银行业资本不变的情况下,资产端可以多扩张四五倍,或者是资产不变的情况下,净资本可以减少30%。那样的话,对银行的杠杆和风险管理带来非常大的挑战。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改造,就是不认可评级,所有的权重只按照出身。不论是再优质的非银、工商企业,还是百分之百。

小微75%权重,国外也是这么规定的。但要注意,如果把评级加上去,大企业自然而然就已经落在AA-以上了,所以是20%权重了。小微因为评级上不去,大概率是AA-以下,所以小微75%,还是比20%高。当然,国外还有一种做法就是把多个小微企业放在一起,做成一个零售池和小微企业资产池,然后把整个池子打包捆在一起去评级,评好之后就变成20%。

  3

非银机构及银行同业。

对于非银机构来说,其风险权重也是100%。也就是说银行做一笔非银同业借款,借给汽车金融公司也好、借给财务公司也好,其风险权重都是100%,即银行10个亿拆出去或者同业借款借出去占用的净资本消耗是1.1亿,资本占用与发放贷款相同。

由于当前银行的资本处理要求压力非常大,因此,可以看到现在很多银行有一些创新业务,例如,用自己的银行理财去购买用自营资金发放的非银同业借款(笔者认为对于银行理财来讲属于非标)。

银行为什么会有动力往表外转,或者说通过理财对接非银同业借款的需求比较强烈,因为银行理财毕竟不需要计提资本。

另外,与非银机构不同,银行同业的风险权重是20%~25%,即只要是3个月以内的资产类别且风险暴露是银行同业的话,3个月以内按照20%、3个月以上按照25%计提资本。

简单总结一下,风险权重越低,说明消耗银行的净资本越少,杠杆就可以做得越高。如果说假使一家银行纯做银行同业的资产,杠杆可以放到差不多40倍。如果说只做工商企业的资产,可以放到9倍左右。杠杆倍数就是百分之百乘以10个亿,消耗1.1个亿,那么10个亿除以1.1正好是9倍。那么如果是小微的话大概是十几倍,同样是用债权总额10个亿除以8200万,大概是12倍。所以这个风险权重基本上决定了一家银行放杠杆能放多少倍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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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风险计提权重都是零,因为二者都被认为是国家信用。

其中,国开行经历了一波三折,因为国开行在09年1月1日已经转制成普通商业银行,然后银监会连发三文强调把国开行的风险权重为0的优待往后延迟,第一次延迟到13年底;最近的文件风险权重定为0没有到期日,意味着除非重新发文国开行风险权重将一直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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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优先级。在国内的abs只要是优先级,那必然评级在AA-以上,风险权重20%,资本消耗非常少。对于ABS优先级的风险计提十分具有争议性。关于这点,笔者专门探讨,请关注笔者后续线上语音课程或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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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ABS劣后级、非自用不动产。

按照1250%的权重计提的资产有很多,这里大概列了三类——权益类、ABS劣后级、非自用不动产。由于较高的计提权重,从股东角度来讲也并不划算。

例如,如果银行投一笔1250%的风险资产,不如股东直接以自有资金去投资,而没有必要通过银行去投,因为投资10亿,净资本消耗为13.75亿,对于银行来说是极为不划算的,因此现实中很少有银行会去持有这三类资产。

为什么要用1250%?就在于要把商业银行跟股权投资隔离,尤其是非上市股权。如果说允许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去投资股权,如果风险权重也按百分之百,那么结果就是不管上市还是非上市的银行,都变成所有人的股东。因为所有的金融资本全部聚集在银行,这就成了典型的产融结合了。那么到了后来降杠杆时期,政策对银行持有股权稍微放开了些,上市公司的债转股是风险权重250%,非上市是400%。

需要注意一点,从明文法规层面来讲,只有ABS劣后需要计提1250%权重,但当下其实很多银行在做私募ABS或者是非挂牌ABS,包括银登中心的挂牌转让,尽管现实业务中大部分都是资管去接,但如果真要用自营资金去接此类非挂牌的ABS劣后级,风险权重是多少其实并没有定论。因为当前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监管体系,对于资管计划的劣后级或者说不是银行间交易所的ABS,并没有具体的资本计提规则。

如果要严格穿透到底层资产的话,那么优先和劣后的风险权重应该都是一样的,如果底层资产都是贷款,那就按照100%计提风险权重,如果这样处理显然也违背资本监管体系“风险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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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铁路总公司。

地方政府债和铁路总公司债券都是按照20%的权重计提,这两类也是国内唯一的政府支持类(PSE)。

八、风险权重的内涵

从业务的角度来看,风险权重意味着——钱。

举例说明,假设有一笔普通工商企业贷款是100%的风险权重,另外一笔同样价钱的资产是ABS优先级,按照20%计提权重。那么对银行而言,同样一笔资产既可以将其做成ABS优先级,也可以做成工商企业贷款,如果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做成ABS可以节约80%的风险计提。

从上表可以看出同样是10亿的资产做ABS优先级可以节约净资本消耗8800万。8800万净资本消耗的成本有多高?

如果一个股东去注资,注资后属于银行自营资金,但是自营业务的收益率并不是特别高,就整个银行业平均来讲,资产回报率大概是6%。如果假定股东要求回报率是13%,减去注资进来后投资高评级或者是高度安全的资产类别的收益率(6%)差异7%就是所谓的股东注资成本,7%乘以8800万差不多是600万,600万的成本除以10亿大概是60bp。因此,20%的风险计提权重和100%的风险计提权重相差80%,保守估计在定价上存在30~50bp的差异。

具体到各家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不同,所以不同权重计提风险的影响也不同。例如,刚成立的银行,或者是一部分中小行尤其是外资行其资本充足率高达50%,当存在这种超高的资本充足率时,20%权重与100%权重计提影响不大。

但从之前上市银行的数据来看,绝大部分上市银行的资本压力都很大,假使其他条件都一致的情况下,投100%风险权重的资产至少要求多50bp的价格来进行补偿。

九、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和优先股

二级资本债的诞生最早在2008~09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做了一些修订,在此之前的“次级债”,在金融危机期间并不能够真正接受市场考验,所以后续整个巴塞尔委员会对此讨论非常多,最终定下了一个基本的基调,就是二级资本债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转股或者灭失条件,换句话说,就是一定要能够吸收损失。

2018年央行3号公告将二级资本债定义为资本补充债券的一类。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作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

所以后续的二级资本债诞生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么能够转成普通股,要么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一个债权减记的概念。

所谓债权灭失就是我国银行间市场上的减记型,在中国市场上所有的二级资本债都是减记型二级资本债,这个需要和13年以前国内发行的次级债完全区分开。减记型二级资本债的概念是一旦发生触发事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投资人不能获得任何追偿权,但发行人并不违约。

二级资本债现在来讲是比较头疼的事,估计现在中小银行发不出来了。还是以包商银行这个例子来看,同业负债按90%来兑付付。但是央行不敢说二级资本债给垫70%。二级资本债是技术性很强的一个内容,需要银保监会来确定到底是否减记。那么包商银行基本就是减记,就是归零了。因为投资者买它的同业存单,存放同业在包商银行或者是买它的金融债,都属于优先级债权。二级资本债是属于次级债权,那么从偿还顺序上来讲,只要优先级债权投资人亏一点点,二级资本债得减。这是非常严格的一个偿还顺序的。

银保监会可以决定银行不还你钱但这家银行不违约。当然这个也是很审慎的一个决策,一旦作出这个决策,基本上这家银行不接管也得接管了,那也就意味着未来所有公共市场融资基本上被断掉了。

触发事件是两种情形中较早发生者

(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目前银行间市场近300单二级资本债的发行案例均为减记型,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单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是银行间和交易所存在一些沟通问题,因为如果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发行的话大概率事件是放在交易所。

3号公告提出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涉及转股的,按相应监管机构规定提交股权变更申请。算是为转股型的操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2018年银监5号文已经提出要为商业银行发行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创造有利条件,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完善储架发行制度。可以看到监管部门也在积极联动为二级资本债创造制度框架。

1、可转债不属于二级资本债

目前在交易所确实存在一些银行的可转债,但是这些可转债不能作为二级资本债,从可转债的实质来看,它是属于公司债的范畴,是证监会主导的。

目前交易所可转债的转换权掌握在债券持有人手里,当银行发生危机时股价是下跌的,投资人必定不会债转股。也就是说,交易所的可转债是一个只有在股价上涨的时候才有可能转股,这个转换权类似于内含期权,主动权掌握在投资人的手里,从这个角度分析,可转债并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

2、就目前而言,2013年以前的次级债的概念已经没有了

次级债对应着巴塞尔协议二和巴塞尔协议一中的附属资本。在2013年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中给了一个过渡期,也是说次级债可以纳入到二级资本债范畴,但是未来是要逐步消减的,估计在未来1-2年内,所有次级债基本上会逐步到期。央行在200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依然有效,这一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央行和银监之间没有协调好,没有及时更新法规。

3、二级资本债互持本身不一定违规,但协议互持是违规的

在法规层面是严禁协议互持的,也就是说A银行不能去买10个亿B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同样B银行再去买A银行9.5亿的二级资本债。发生这种互持的监管要求是需要在二级资本里相应的进行扣除,但事实上比较麻烦的地方在于很难界定什么叫做互持,也很难有一个量化指标去衡量。银行之间的这种二级资本互持不会通过合同去约定,多数是口头约定,发行资本工具时不管是通过理财还是自营资金相互之间给予一些支持的情况都很常见。现实当中的确会有一部分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尤其是利率过高二级资本债的时候,找一些同业或者同业理财去帮其撑场面,将发行价格压低一点,因为对于银行来讲过高的发行利率代表着市场对它的不认可,信用风险比较高,但并没有明确互持义务,不能仅仅因为最终报表上发现相互持有就能一定认定为协议互持。

所以二级资本债的收益率不准确,因为大部分都是互持的,不能真正反映它的市场的风险议价。二级资本债的发行从来不依靠券商承销商去帮它承销的,所以二级资本债的发行费用也很低。

4、其他

银行同业对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资本工具的投资及资本占用

基本假设:银行自营资金投资,权重法下

(1)银行账户投资

首先如果按照上图,凡是加总投资超过本行核心一级净资本,或者大额少数投资一级资本(比如永续债或优先股)即便不超过本行核心一级净资本10%,不论是在什么账户,也不论是用内评法或权重法都是从相应资本依次扣除。

只有额度以内的投资才有必要讨论银行账户还是交易账户,内评法还是权重法的区别。

不超过额度内银行账户投资永续债投资风险权重250%;二级资本债100%。

(2)在交易账户,需要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包括一般市场风险资本和特定市场风险资本。

a、如果放在交易账户下特定风险资本

以中行永续债为例:中行无固定期限债券评级是AAA,超过BB+,需要计提特定市场风险资本,由于是无固定期限,只能按照剩余期限24个月以上1.60%的比率计提资本。1.6%这个是恒定不变的一个数字。

b、同时还要计算一般市场风险。一般市场风险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到期日法计算,二是久期法计算。不论哪种算法都是由两部分相加,一个是垂直资本要求,主要是弥补应为同一个时区空头和多头抵消但实际上仍然隐藏着基差风险(basis risk),所以仍然要求计提一定风险资本,到期日法为10%,久期法为5%。一般而言国内债券空头很少基本可以忽略,永续债只有多头情况下只需要考虑横向资本要求,横向资本要求如下:

按照到期日法,年息票率大于等于3%,期限大于20年,属于时段13,风险权重为6%,与特定风险权重合计为7.6%,再乘以1250%,等于95%,很显然要比在银行账户中低很多。

按照久期法:假定票面利率4.5%,对价格敏感性略大于20,横向资本要求略大于接近于12%,加上1.6%特定市场风险资本,共计13.6%。如果翻译为等同的信用风险权重大约是170%左右,仍然大幅度低于银行账户250%信用风险权重的监管要求。相对于到期日法,久期法更敏感一些,所以6家大行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一定更接近于久期法的数据。

永续债久期可能较长,从而导致对利率波动敏感性较高,从而不论是模型法还是剩余期限法还是久期法,比一般5-6年金融债的市场风险资本消耗高一些,但肯定远低于权重法下银行账户250%风险权重对应的资本消耗。

当然,从账户划分标准上看,交易账户要求也非常严格,并不是所有资产都能划分到交易账户,尤其是对流动性差,很难逐日盯市的资产。但现实操作看仍然很多银行对债券类资产端划分有很大的灵活性。

十、资本计提达标方法

资本计提达标的方法(有些合规,有些可能不合规):

1.统计指标上不规范操作:

这个是非常普遍的问题,总体来讲资本充足率和LCR(流动性覆盖率)是最为复杂的两项指标,根据经验来看,越是复杂的指标银行的可操作空间越大。与之相对比,央行的广义信贷或者MPA项下的广义信贷由于统计方式简单,因此基本上没有什么可腾挪空间。

当然随着银监会对资本计提的监管检查力度越来越大,这条路也不好走。但笔者相信仍然很多银行在走,原因还是笔者前面提及的一句话:“正是因为资本充足率这个指标太重要所以报表上看到的资本充足率反而不重要”。因为银行无论如何要让资本充足率达标,否则无法向监管向投资人向储户交代。

或者是大幅度压力表面上的不良率指标,隐藏不良贷款少计提拨备,从而减少当期亏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这是当期很多资产质量交叉的城农商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方法。

2.资产出表(包括ABS)

目前银行的资产出表在ABS这块做的比较多,尤其是监管风暴之后,上交所、深交所、银登中心、中证报价业务增长快速,很多为银行客户,并且银行主导客户去以上几个场所挂牌。

ABS站在资本的角度来讲是非常好的事情,但难点在哪?第一是劣后级的处理,缺乏合格劣后投资者。第二,目前银行投资ABS,如果底层资产过于分散,银行反而投不了,受穿透授信和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限制。第三,理论上来讲,住房抵押贷款是最好的ABS品种,在国外MBS是主流,但国内这块做得不好,最主要的原因是房贷资产对银行来说非常优质,尤其在当前管控的背景下,银行舍不得拿去做ABS。

3.同业投资掩盖(包括代持)

这个现在比较少,尤其是在“三三四十”检查后,多数银行应该不敢通过同业投资去简单粗暴的掩盖资产,因为银监会想要穿透同业投资资产当前来说完全可以做到。

4.表外理财扩张

表外理财扩张是一个合规的方式,这是资管新规前刚兑和理财资金池盛行时候的做法,即便那个时候问题在于多数银行的非标额度(非标理财余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审计的总资产余额的4%。多数银行这个额度并不够用,所以简单通过非标理财扩张来解决表内资本不够用的问题比较困难。

但是资管新规之后,理财转型加快,表外和表内严格分开,所以表外理财不计提资本最终多数转移到理财子公司和母行资本占用不想关。

5.真实放慢业务增长

对于很多银行来说,放慢业务增长比较难受,最近多数股份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增速接近于零。这个不一定是资本压力所致,主要原因可能是资产端方面合适的资产比较难找,纯粹因为资本充足率方面放慢业务增长其实少见。

未来部分中小银行会缩表,缩表就是要放慢业务增长,不增反缩。资产负债表在缩的这个事情是有很多种因素的,不光是资本的因素,还有成本的因素。当边际成本大于边际负债的时候,理论上来讲就可能缩表,除非是因为战略考虑要留住战略客户。那么纯粹从财务上的角度来讲,一家银行的资产规模的规划,它需要考虑边际负债和边际资产的成本,注意这并不是平均负债和平均资产收益率。

以前银行不愿意缩表也可以理解,因为规模代表了一个地位,但未来可能不太一样。

6.此外还有股东注资,发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等

股东如果愿意给钱,那么什么资本计提都能解决,但问题在于股东如果给了钱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管理权,这就不对等了。因为股东对城商行农商行注资完了之后,很有可能会发现什么话语权都没有,就成了纯粹的财务投资者,那还不如投上市银行。

恒大入股东北某家城商行,应该派了副行长去,也派了董事去。但是作为第一大股东,肯定绝对控制权不在恒大手上。相当长时间内可能不是,但是长远眼光来讲也不一定,如果这家银行未来越做越好,银保监有可能会慢慢的放弃控制权。现在控制权还是当地政府和银监,因为对风险高的银行银监不仅仅是普通的监管。

十一、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

笔者认为,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并不属于资本充足率的范畴,可以将之称为披着“资本充足率”的外衣,实际上是一个传统意义的贷款额度升级版。它其实是一个和广义信贷增速高度相关,却和资产质量、资产的风险级别、存量资产不相关的指标。

这三个不相关导致其与整个巴塞尔委员会提到的资本概念脱钩,事实上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含义就是借用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的数字来跟广义信贷的增幅挂钩。如果广义增幅过快,那么银监会意义上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就需要很高,所以整个指标是充满矛盾的。

(关于央行宏观审审慎资本充足率的具体讲解,请关注后续笔者线上语音课程)

十二、国内风险缓释

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看,合格风险缓释仅包含

现金(包括存款)、特户、封金(现在普遍认为不包括保本理财)质押;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质押;

银行担保;

其他一些不常见的合格质押担保缓释(国外政府及国际开发机构等)。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主要是前面两项:一个是现金、特户、封金质押;一个是银行担保。合格风险缓释工具缺失导致很多银行的风险管理流程存在严重冲突。

1、企业之间的担保无法缓释资本

例如A企业来贷款,然后信用级别更高的B企业给A企业的贷款作担保,从资本层面上来讲,企业B的担保并不能缓释风险,风险权重仍按100%计提。究其原因是国内讲究权重法,而不认可评级,因此信用评级再高的企业给另外一个企业作担保在资本层面上都是无效的。当然,不论担保也好,联保、互保也好,风控上是有效的,这是银行的自主决策,但站在监管的角度,站在资本充足率的角度来讲,没办法缓释资本计提的压力,等于是无效。

2、非银金融机构的担保无法缓释资本

理由和企业之间的担保无法缓释资本相同,因为国内权重法项下所有的券商、保险、基金、信托的风险权重均为100%。例如,一家保险公司给一家企业出保函,对于银行来讲,虽然接受了这个保函可以缓释实际的信用风险,但是却不能减少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因此从资本意义上来讲是无效的。

3、股权投资+回购无法缓释资本

银行自营资金投资股权的风险权重为1250%,按道理讲,当存在回购行为时,风险权重是可以降低的,因为回购方大多是企业,而企业的风险权重是100%。但是国内当前的资本监管框架并不认可企业回购能够缓释资本,因此这是一个潜在的监管风险点。比如银行投股权,关联方给银行签了一个回购协议,在回购协议基础上做房地产质押或者土地做质押,资本意义上来讲仍然需要按1250%,因为土地质押不属于风险缓释的合格质押品。

虽然目前,多数银监局认可明股实债的自营资金投资,也就是同业资产项下嵌套其他的特殊目的载体去做明股实债,实际可以按照100%的权重计提风险资产。但是按中国当前的资本管理办法体系去判断,这个回购是无效的。

所以,未来如果银监会出台一个新规,说明股实债投资要按照125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那么这也是根据现有资本管理框架合理推演出来的一个结果。

4、结构性存款质押无法缓释风险资本

以前存在的一个争议点是结构性存款是否能作为特户、封金。此前很多银行认为是可以的,因为给同一客户发放贷款,客户再将部分贷款资金作为结构性存款存到银行,尤其理财新规之后,银保监会明确认定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性质。用结构性存款做质押笔者认为合规上没有问题,但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仍然需要更高层的法律法规层面的确定性比如司法判例,或者有类似存单质押管理办法的修订等。

用同期限的结构性存款对贷款做质押一直以来具有争议,但是从现在的监管口径来看,普遍不认可这一做法。除了监管层面的原因,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即是以贷转存的风险较高,容易受到监管质疑。

十三、债券投资的资本计提

篇幅限制本文略。

十四、资本计提穿透问题

前文提到过同业投资的资本计提问题,在“334”检查之前多数同业投资的穿透资本计提是不到位的,到了2018年,多数银行都可以做到资本穿透计提。

这里,笔者对同业投资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总结:即银行用自有资金去投资私募基金;用自有资金去投资其他银行的同业理财;用自有资金去投资一个公募基金;用自有资金去投资券商资管或者基金专户。根据银监会的要求,不管穿透是否存在难度,银行都需要穿透给出一个完整的底层资产的详细比例分配,注意只需要传到的具体某一类型资产多少比例即可,不需要披露具体资产名称,这点和大额风险暴露不太一样,年底即将严格执行的大额风险暴露的穿透要求要严格很多,具体参见笔者此前整理的文章《银行人必读!19问答掌握大额风险暴露填报!》。

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有些公募基金确实存在穿透难度,比如货币基金,对此笔者偏向于认定如果是纯债基或者货币基金可以不穿透,但至少按照10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因为纯债基和货币基金即便是穿透之后,底层资产的风险权重平均下来反而不到100%,因此不穿透,按照整个基金规模和投资份额的100%权重计提资本是一个非常保守的做法,监管对此应该是认可的。

但是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类似同业理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一定要穿透,因为这些资管计划的底层资产不像货币基金,很可能包含一些高于100%权重的资产。

这一点与公募基金不同,原因是公募基金的底层资产是受限的,既不能够投非标准化的场外资产也不能够投资权益类资产,尤其是货基限制更为严格,即便是投资债券,其久期也要控制在0.33以内(平均剩余期限120天),总体而言,公募基金穿不穿透,银行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

对于结构化分级产品的处理,目前是监管空白,因为当初主要是基于巴塞尔III框架,国外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分级并不常见,主要是体现在ABS资产类别。所以只有专门章节针对ABS制订了资本规则。

按照当前银监局的做法,不太认可资管产品优先级的评级,也就是仍然需要穿透看底层资产计算风险权重。但这样的矛盾在于,如果优先按照100%,劣后是否也可以按照100%,否则出现资本重复计提。

穿透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不认可担保,前面也已经提及。

但是注意ABS不需要穿透因为监管已经明确认可ABS根据评级来认定风险权重,最低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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