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银保监发〔2019〕31号),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而本篇报告也是在之前一系列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最新政策情况与业务实践对商业银行资本专题进行研究分析。

事实上,过去一年的时间,《博瞻智库》已经撰写6篇专门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情况的专题研究报告,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永续债等方面进行过专题研究,适逢优先股政策约束放开情况,我们结合商业银行资本相关政策等最新情况进一步分析。

一、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情况的常识讨论

(一)商业银行资本情况的整体演变

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在巴塞尔各版本协议中有整体体现,当然也是在不断演进中。

1、商业银行资本是为高级债权人和存款人提供风险缓释

这里可以将资本简单理解为银行的自有资金以及企业通过经营不断累积的利润留存,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则往往由监管当局颁布的会计准则及其配套政策进行规范,它是企业价值的一种反映,具有风险和损失缓释的功能,即为高级债权人和存款人提供保护。也就是说,只要受偿顺序在包括存款在内的高级债权之后都可以视为合格的资本工具,包括次级债、一级资本债、优先股和普通股等等。

和其它行业相比,商业银行天然是过度负债、高杠杆经营的实体,在巴塞尔委员会出现以前,杠杆率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关注指标,即所谓资本资产比率。在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建立之后,资本充足率取代杠杆率成为重要的关注指标,8%或11.5%成为普遍的标准。8年的《巴塞尔协议I》和2006年的《巴塞尔协议II》将合格资本工具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等三类。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上述分类方法的弊端开始显现,因为在出现危机时它们吸收损失低银行破产概率。二级资本主要是指期限不短于5年的长期次级债,是为了降低政府救助的成本。取消了专门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

(二)监管与市场导向:资本质量(结构)与数量同等重要

资本质量具体体现为资本结构,巴塞尔协议III大幅提高了资本质量的监管,特别是在资本结构方面,这主要是因为,

1、债权资本工具占比如果过高虽然能够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但其实际清偿能力却非常有限,丧失了吸收损失的核心功能,这是传统非普通股资本工具的不足。

2、同时,债权资本工具并非完全计入合格资本,它受限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情况,当核心一级资本被用来核销损失时,计入合格资本的债权资本工具数量就会下降,导致资本充足率更快下降,放大对实体经济的不利影响。

3、此外,理论上一级资本占比越高越好,吸收损失的功能越强,但这会无形增加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没有很好发挥经营杠杆的作用,同时也会限制商业银行的现金流,反过来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三)资本工具创新需要考虑的因素

债权资本工具和普通股资本工具之间应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不宜过高,也不应过低,这是制定资本结构需要重点考虑的。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进行风险收益的衡量以及监管的硬性要求:

1、非普通股一级资本(即其他一级资本)必须是非累计性的、无固定期限(没有到期日)、没有利率跳升机制其他赎回激励收益不应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即不与发行银行的评级挂钩)等特征,特别是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其它触发点以下,必须强制转股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2、二级资本不允许设定利率跳升条款、收益不应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即不与发行银行的评级挂钩)、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等等。即在触发减记或转股的标准和条件(如在紧急情况下自动减记或强制转股等),这些某种程度上不仅会带来市场估值的干扰,还会面临法律上的困扰。

3、事实上,如果没有融资成本优势和市场优势,商业银行往往没有进行发行非普通股资本工具的动力,因此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工具创新时不仅需要考虑到资本结构的关系,还需要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衡量。

4、目前资本工具创新有诸多政策上的约束,虽然监管部门正作出改进努力,特别是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方面。

(四)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怎么消耗资本?

由于商业银行在发展各项业务时一般均需要计提风险资产,并进一步影响到资本充足率的数值,这是逻辑基础。那么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消耗资本主要依赖于以下计算公式,即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净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净额。

具体如下:

1、从具体的计提规定来看,商业银行表外项目也需要计提风险加权资产,只不过需要借助信用转换系数。

2、商业银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持有中央政府投资的AMC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此外,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风险权重也为0.

3、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等)、对其它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

这个和前段时间地方债投资风险权重相对应,风险权重由20%降至0。

4、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一般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为100%。

5、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75%,对工商银行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被动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追加贷款为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可以看出,政策层面是比较鼓励对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和央行的债权投资,比较鼓励零售业务的发展,比较鼓励政策导向性的领域(如小微等等)。

二、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历史及相关政策演变

从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之日期,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相关政策便一直成为监管部门和市场的关注重点,而在2003-2013年长达十年时间里,政策的重点则主要集中于二级资本层面,2013-2018年则聚焦于优先股,2018年之后则更加强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的相关制度创新层面。事实上经过统计,会发现2003年以来,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方面的政策文件多达19个(这里缺少银监发〔2003〕25号),可以说这一政策脉落虽然略显冗杂,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条理性。

(一)2003-2013年:重在二级资本工具层面的政策制定与创新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的长达十年时间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相关政策主要聚焦于二级资本工具,具体如下:

例如,200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明确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2004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二级资本);2006年央行发布第11号公告,明确商业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条件和方式,并计入附属资本(二级资本);2012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明确只有附加条件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才能计入银行附属资本,普通次级债只能计入负债,二级资本债正式取代次级债。2013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只有附加条件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才能计入银行附属资本,普通次级债只能计入负债。

从逻辑上来看,通过补充二级资本工具来满足资本监管的要求,并进一步发展相关业务,从而反过来达到内生增长的目的,并顺带提升一级或核心一级资本是目前多数银行的思路,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到二级资本的变动往往是大于一级资本的,即通过外源式补充来间接达到内生增长的目的。但是,现在来看,这种路径已越来越困难,很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占比明显过低,很难支撑商业银行未来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上市银行的资本结构中,二级资本占比已经超过20%,逼近25%,较过去上升幅度较为明显。回溯历史来看,应该说政策层面在其中起到不小的推动作用。

(二)2013-2017年:开始通过优先股相关政策的放开,来关注商业银行其它一级资本工具的补充

相较于二级资本工具的比例越来越高,一级资本特别是核心一级资本的占比却越来越低,目前上市银行中有10家银行的一级资本净额占比低于75%,15家上市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占比低于70%。并且从趋势上来看,核心一级资本的占比还在继续下降,未来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以及回表的压力需要更为广泛地补充一级资本。于是二级资本的迫切性显得没那么重要。于是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外,关于其它一级资本工具的补充成为政策的关注重点。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14年中国证监会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等政策文件相继明确,境内外上市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补充一级资本,而境内非上市银行则可以通过先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发行优先股,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大门才得以被打开,可以说2014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优先股元年。

(三)2018年-:通过创新优先股及永续债相关政策,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其它一级资本工具的补充能力

时间进入2018年之后,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内外环境复杂多变,诸多政策导向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均要求商业银行既要通过大力核销不良贷款来腾挪信贷投放空间、降低实体经济压力,亦要通过补充资本来支撑信贷向实体经济投放的能力,这种情况商业银行资本特别是一级资本的补充显得尤为重要。

2018年初国务院金融稳定委、银监会等相继放开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限制,央行甚至推出CBS等工具来给予配合,但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发行主体目前来看仅限于全国性银行,中小银行的资本困境仍然没有解决。在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也无法解决其信贷投放能力不足、动力不强的问题后,2019年开始放开非上市银行(主要为中小银行)的优先股发行条件,也即满足条件的非上市银行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发行优先股,这意味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政策基本已被全部放开,已经形成全国性银行发行优先股、无固定期限债券来补充其它一级资本以及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来补充其它一级资本的并行局面,虽然非上市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仍无法和全国性银行相比,但是差距已在缩小。

三、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具体情况分析

(一)主要资本具体分类情况

我们按照受偿顺序从前到后依次列出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核心一级资本的整体情况。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若银行达到无法自主生存点(一般是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5.125%、国内和国际在之方面的标准一致)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必须转为普通股或减记(即不需要支付利息和本金、按照股本来付息)来吸收损失。其中,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

也就是说,不同资本类型由于各条款规定不一样,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核心一级资本的吸收损失能力最强,这里的触发点通常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某一具体数值为准。

(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股性”与“债性”的探讨

一级资本工具同时兼有“债性”和“股性”。其股性是在具体的条款中体现的,如果股性强于债性,则意味着收益补偿更高、风险更高、收益也会更高;如果债性强于股性,则意味着收益补偿性更好、风险更低、收益和普通债券相差无几。

1、如果偿付顺序越靠后或到期日越长、越接近普通股,则意味着“股性”越强。

2、如果利息支付递延时间越长,且对利息支付的特定情景要求越少,则意味着“股性”越强。特别是强制递延利息支付条款的存在将会明显提升“股性”。

当然一般在利息递延支付期间会限制公司进行股息支付、股票回购、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而有时发行人也会通过额外发行普通股/混合型证券等来恢复偿付能力,这种额外发行的机制会降低“股性”。

3、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权的可能性越低,则意味着“股性”越强。发行人一般都会选择在第一个循环期末赎回,以避免票面利率大幅上升带来的损失。

4、票面利率或股息率调整的幅度越小,则“股性”越强。一般发行人须在某个条款时点(一般是每隔3年或5年)一次调整永续债的票面利率,即利率跳升/利率重设机制。

5、如果是和可转债一样按照市价进行转普通股,则对“股性”无影响。但如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转股,则意味着“股性”会越强。

(三)关于优先股的一些说明

之前我们对永续债进行了专题分析,这里主要讨论优先股。具体有以下几个要点:

1、从具体定义来看,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相较于普通股股东有优先分配利润的权利,但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等权利会受到限制。

2、在银行的权益会计科目上,优先股一般会被计入“其他权益工具”,被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看待。

3、现阶段国内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市场主要有三个: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境外市场发行以及新三板挂牌发行,其中境外发行的优先股亦被称为AT1债券(即Additional Tier 1),从这个角度来看境外发行的优先股基本上和永续债等价。

(四)不同资本工具对比

巴塞尔协议III将一级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主要指普通股股本和利润留存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益资本等。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其他一级资本,具体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受偿顺序在普通股之前、二级资本工具之后的在达到一定触发条件下具有本金吸收损失能力的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混合型资本工具。具体可分为减记型(全额或部分)和转股型(全额或部分)两种产品,实践中以优先股和永续债为主。这里的触发条件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以下,国内和国际的标准是一样的。对我国而言,目前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主要是优先股。

(五)上市银行、非上市公众银与非上市非公众银行的区别

由于从监管的导向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银行基本上分为三类,即上市银行、非上市公众银行(股东人数超过200)、非上市非公众银行(股东人数低于200)。目前来看除一般内生积累外,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上市银行补充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定向增发、配股以及可转债(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其它一级资本);混合资本债券(补充二级资本)。

2、非上市公众银行增资扩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其它一级资本);混合资本债(补充二级资本)。这里面的非上市公众银行(除广发银行、恒丰银行和渤海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可能性较低。

3、非上市非公众银行增资扩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其它一级资本);混合资本债(补充二级资本)。其中非上市非公众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可能性同样较低,一级资本的补充仍然是当前困境。

四、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以及永续债和优先股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的发行行情况汇总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约束

2012年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

1、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且应当扣除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2、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其中,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权重法)或0.6%(内部评级法)。

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6%和8%,其中储备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2.5%)、逆周期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0-2.5%)。因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最低标准应分别为7.5%、8.5%和10.5%。

(二)永续债:4家银行发行完毕、多家银行排队,发行规模预计达到5000亿元左右,票面利率在4.50-4.85%之间

目前共有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与浦发银行等四家银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完毕,发行规模合计达到1500亿元,票面利率在4.50%-4.85%之间,整体上看要明显低于优先股股息率。此外,除已发行完毕的四家银行外,尚有交通银行(已获银保监会核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等在相继排除,预计发行规模合计将达到5000亿元左右。

(三)优先股:27家银行境内外共发行46只优先股,另有8只处于拟发行状态,发行规模近万亿、股息率在4-6%之间

1、自2014年以来,国内共有27家中资银行合计发行46只优先股,此外尚有8只优先股处于拟发行状态,不过哈尔滨银行的境外优先发行计划虽然获得银监会批准,但尚未得到证监会的核准。其中,这27家银行包括国有6大行、9家股份行、11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

2、全部已发行或拟发行的优先股规模合计达到1万亿人民币左右,具体包括7634亿元人民币优先股、322.23亿美元优先股以及5亿欧元优先股。

3、46只优先股中包括30只境内优先股和16只境外优先股。

4、由于优先股均采用固定股息率,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股息率的区间在3.80%-6.75%,其中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南京银行的4只优先股股息率在4%以下,而除中国银行2014年的1只境外优先股股息率高达6.75%外,其余优先股均在6%以下,4-6%的区间是常态区间,特别是城商行的优先股股息率约在5.50%附近。

五、我国75家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截至2018年底)

全部75家银行包括国有6大行、11家股份行(不含未公布2018年年报的恒丰银行)以及42家城商行和16家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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