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晚,华鼎股份(601113)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华鼎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其中,2018 年累计发生额 9.19 亿元,期末余额 1,160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15.82%、0.2%;2019 年累计发生额 5.78 亿元,期末余额 5.9 亿元,占公司 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 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起索赔,该案近期将尽快进入法院立案阶段。


华鼎股份被证监会正式处罚,律师事务所将提交投资者索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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