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的开始是这样的:我有一个好兄弟叫小牛,炒股特厉害,他买的股票都翻倍了,他说可以带我炒股,盈利了五五开,从此一起走向人生巅峰。

故事是这样的:他拿着我的资金开始炒股,凭他一己之力竟然带崩了一只又一只股票,买一个亏一个……

结局是这样的:友谊的小船翻了,翻了,了……

随着股市的上涨,很多人开始跃跃欲试,但又不知道从何入手,朋友圈中的“股神”、“股圣”、“股侠”也越来越多,代人炒股的民间委托理财模式就逐渐兴起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接下来我们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受托主体、保本条款等核心问题。

受托主体资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参考案例:(2017)粤0306民初15808号

法院认为:被告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操盘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保本条款

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参考案例:(2018)粤03民终14568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关于投资风险管理及承担约定智*信公司保证本金损失部分,如亏损由智*信公司补齐给谢某,该约定免除了谢某作为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该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

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案例:(2016)粤0391民初2273号

法院认为:“智*圈资产管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证券业务的情况下,以签订保底条款的方式,与萧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本案所涉的股票交易中起主导作用,拥有完全独立的下单买卖操作权,其对于本案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萧某与其签订包含保底条款的投资理财协议,存在投机心理,其对于损失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笔者认为:首先,法律已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其次,保底条款属于对投资风险责任的约定,该约定确实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及交易规则,应属无效;再次,实践中多为法院酌定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46开或者37开;最后,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委托他人炒股亏损怎么办?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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