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顾子平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20218号)显示,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顾子平在安信证券从业期间涉嫌违规荐股并操作客户账户进行买卖交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于2021年10月14日向顾子平送达了《自律措施意向告知书》(20213号),告知拟对顾子平采取自律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顾子平享有的权利。顾子平逾期未提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顾子平在安信证券天津分公司从业期间登录并操作客户林亚娜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且于2019年在不具备
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顾子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对顾子平采取暂停执业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本次处分信息将录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顾子平
相关规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二)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四)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五)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违规的,协会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情节一般的,可以采取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三)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停止执业的纪律处分。
相关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对具体罚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同一行为既违法违纪,又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有关机关或单位已经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按照“上位罚吸收下位罚、重罚吸收轻罚、避免不必要的多重惩罚”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从业人员被证券市场禁入、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开除的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不再采取自律措施,直接予以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为执行性、事务性的登记管理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自律措施实施程序。
从业人员被采取其他种类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原则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措施。
(二)会员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协会原则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措施。
会员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丧失会员条件的,协会可直接注销其会员证书。注销会员证书为正常的会籍管理行为,不视为协会纪律处分。
以为为原文:
关于对顾子平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
20218号
顾子平: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你在安信证券从业期间涉嫌违规荐股并操作客户账户进行买卖交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于2021年10月14日向你送达了《自律措施意向告知书》(20213号),告知拟对你采取自律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权利。你逾期未提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我会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暂停执业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本次处分信息将录入我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如对本纪律处分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应有明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复议期间,上述纪律处分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年11月5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