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股盾网律师团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 长园集团(600525) 证券虚假陈述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开庭审理。
长园集团2018年12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业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758号),2018年12月25日你公司披露了2018 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及子公司业绩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根据相关公告,公司下属子公司业绩存在业绩造假嫌疑,且目前面临大额资产减值风险和较大资金压力。
2019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进行调查取证,请予以配合。”
经证监会查明,长园集团(600525)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5年12月,长园和鹰向泰国M.T. SEWING MACHINE CENTER C0.,LTD.(以下简称M.T. SEWING)出口2,048站吊挂产品,并于2016年3月确认销售收入。经查,双方仅口头约定M.T. SEWING将货物卖出以后再付款,未销售不用付款。该批货物报关出口后,存放于长园和鹰在泰国租赁的仓库中;直至2018年8月1日,长园和鹰将上述吊挂产品运回国内。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
二、2016年6月至11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JD&TOYOSHIMA CO.,LTD.等6家柬埔寨公司签订8份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819.09万美元。2016年,长园和鹰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经查,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上述6家柬埔寨公司签署了对应的备忘录、承诺函或声明,表示柬埔寨公司只是协助免税清关,不存在付款义务。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662.91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3,954.7万元。
三、2016年10月至12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 LADOGROUP CORP等4家越南代理商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438.3万美元。2017年12月,长园和鹰与越南代理商 STRENGTH SHARP CORPORATI0N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97.78万美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代理商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后才产生付款义务,在代理商付清全部货款前,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对设备拥有所有权。经查,业绩承诺期内上述5家代理商仅于2017年向终端客户销售了183.44万美元的吊挂产品,但长园和鹰在合同签订当年却提前全额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3,233.44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2,270.76万元;虚减2017年度营业收入565.96万元,虚减2017年度利润总额432.37万元。
四、2017年11月,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国际)与柬埔寨客户DAS XING GARMENT签订金额为93万美元的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在一直未发货的情况下,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2018年3月,双方协议解除该合同, DAS XING GARMENT一直未就该合同付款。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14.12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614.12万元。
五、2017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与南昌中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吊挂系统销售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后视为完成交付;在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裁剪机等设备到货后试用期满未提出退货视为对方同意购买。经查,相关商品实际并未销售出库,但和鹰设备仍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15.64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15.64万元。
六、2017年,和鹰设备向慈溪市曼嘉服饰有限公司等13家国内客户销售裁床、铺布机、吊挂等产品。经查,在上述销售中,和鹰设备重复开具发票,继而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87.5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87.51万元。
七、2017年,和鹰设备与阜新市福雅服装有限公司等8家国内客户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经查,对于上述合同中已开发票确认收入的产品,和鹰设备在2017年底编制财务报表时再次作为已发货但未开票项目调增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02.3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02.31万元。
八、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向和鹰设备购买吊挂产品和裁床设备,并为客户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蔼万家)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服务。2017年8月至11月,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先后签订21份《融资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均有高价、低价两个版本,除价格外其它合同内容完全相同。长园和鹰依据高价版合同,按照合同全部商品已发货确认了2017年销售商品收入;经查,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实际按照低价版合同结算支付,且合同约定商品并未全部发货。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5,259.17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3,059.17万元。
九、2016年6月,长园和鹰与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宝)签订金额为1.5亿元的《昊宝服饰不落地智能工厂销售合同》,向山东昊宝提供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2017年2月,山东昊宝在智能工厂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伊甸缘)承担。长园和鹰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2016年度、2017年度该项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该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531.16万元、1,538.26万元,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4,531.16万元、635.72万元。
十、2016年11月,和鹰设备与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1.72亿元的总包合同,向上海峰龙提供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其中包括500万元的方案设计。同期,长园和鹰又与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500万元的《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长园和鹰提供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设计服务。长园和鹰确认2016年度提供劳务收入500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13,272.92万元。
经查,《设计服务合同》在2016年未实际履行,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上海峰龙项目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291.57万元、利润总额6,291.57万元。
十一、2016年12月5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4亿元的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全面解决方案。2016年1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金额为7,470万元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7,470万元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183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年12月29日,和鹰设备与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3.4亿元的合同(以下简称《3.4亿元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系统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长园和鹰依据《7,470万元合同》和ERP系统销售出库单,确认2016年度销售商品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7,470万元合同》效力实际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终止,为《3.4亿元合同》所取代,相关商品应当纳入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不应单独按照产品销售合同进行核算。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043.76万元、利润总额1,043.76万元。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7,316.16万元、利润总额7,316.16万元。
综上,长园和鹰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股盾网律师团队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及时向投资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