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总结辩论焦点,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被告的虚假陈述与原告的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原告代:被告方虚增利润在证券市场上非常严重,非常大胆,证监会已作出处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

原代补充: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买入证券的,造成的损失按司法解释,构成因果关系。被告认为2017年4月价格下跌腰斩是由复权后造成的。本案彻头彻尾是由被告行为造成的,连续十几个跌停,损失应当赔偿。所谓系统性风险应当是2015年股灾,或2017年融断可以认为是系统性风险。汽车行业性风险也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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