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地方保护”是否存在,关键是看什么企业的案件    

法经网 8月24日23:14 · 法经网官方账号 李清晴丨文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下称《分析报告》),近来被多家媒体援引和传播。

值得注意的是,在报告的第六部分“互联网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司法维权”中,作者分析了七家头部科技企业近年来在不同法院的原告一审胜诉率。发现数据差别不大后,作者得出结论:“我国法院在处理互联网企业案件时不存在所谓的‘主客场’,能够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这样的论证方式,不免让人困惑,问题也油然而生: ——仅凭几家大企业间的胜诉率对比,就能说明司法层面不存在地方保护吗? ——为何不对比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甚至大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胜诉率呢? ——对比数据时为什么只选择了企业做原告的案件,企业做被告的案件却被刻意忽略? 司法层面的公平、公正是一个严肃的、社会关注很高的问题。地方保护是否存在、在哪里存在,都需要学者根据大数实证与案件认真研究和分析。报告中这些显而易见的问题,与作者的学术水平、学术能力严重不符。这种有瑕疵的结论,也严重影响了报告的公信力,无助于公众正确理解司法规律。

研究分析:样本选择的重大缺陷 《分析报告》介绍样本选择时称,“分析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维权情况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反映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成效。” 这句话本身没错。分析头部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情况,当然有助于揭示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成效,但这些成效中,并不包括对“是否存在地方保护”这一更宏观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分析所有类型的案件,至少是公认容易出现“地方保护”的案件。 但这份报告的分析样本,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作者不仅没有全面分析法院判决,也没有分析最容易被诟病为“地方保护”的外地中小企业或个人诉本地大企业案件。报告分析的唯一样本类型为“大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其结论难免被质疑为以偏概全。

第一,《分析报告》指出,近三年,七家头部科技企业在不同法院的原告一审胜诉率普遍较高,一般都在80%以上。但报告作者对胜诉的定义很宽泛,这样的分析结果意义不大。 腾讯、华为等7家头部科技企业近年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含被诉案件)胜诉率 按照《分析报告》的定义,原告提出10项诉求,法院只支持1项,这算胜诉;原告索赔1000万元,法院只支持了1万元,这也算胜诉。在类似的“胜诉”定义之下,胜诉率很难不高。

第二,诉讼活动中,原告本来就有主动性。报告只选择各大企业做原告的案件进行分析,结果有失偏颇。 要知道,各企业起诉时都会选择胜诉成功率高的案件,诉讼过程中还可以随时撤诉。所以除行政诉讼等少数特殊类型外,原告胜诉率普遍较高。特别是知识产权维权案件,证据客观性较强,原告更容易对胜诉可能性作出判断。大企业作原告时,又都会聘请专业能力极强的律师、法务人员参与诉讼,要想实现对胜诉率的管理并不难。 相比之下,企业做被告的案件被动得多。

这类案件中,被告企业的自主性较弱,面对败诉风险较高的案件,经常没法说服原告撤诉或和解。这时候,要想胜诉,也就更依赖于法院的判断。所以要想分析司法层面是否存在地方保护,此类案件更有样本意义。 任何具备法律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判断一个地方的法院是否存在“地方保护”,首先要看的就是本地大企业做被告的案子。但在《分析报告》中,这类案件不仅没有被专门分析,甚至还被剔除出样本范围;对比不同企业胜诉率时,也没有注明这些企业各自具体的案件数量。这完全不像专业法律学者的操作。 第三,与其对比大企业间的胜诉率,不如对比大企业和中小企业,或者对比大企业和个人。因为在实践中,对“地方保护”感受最深的往往是中小企业或个人。特别是他们到外地起诉当地大企业时,胜诉率恐怕很低。

《分析报告》仅对比了七家大企业间的一审原告胜诉率,就得出结论:“我国法院在处理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整体裁判尺度均衡统一,坚持司法中立性,不存在特殊地域、企业或产业类型的保护现象。”这就好比看了看首富们的日常生活,就得出结论说所有人都过得很好。 当然,大家可能确实都过得很好。但这个结论不是仅靠首富们的生活状态就能证明的。 问题分析:“必胜客”现象是否存在? 虽然这份《分析报告》的分析样本存在很大问题,但我们也要承认,其对互联网企业司法“地方保护”问题的关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过去一年的时间内,“南山必胜客”几次成为网络热词,足以说明舆论对司法地方保护议题的高度敏感。 让我们来看下两个判决。

第一件判决由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7月30日做出。一用户起诉腾讯公司,称该公司的产品“微信读书”未经用户允许、直接使用了其在微信上的相关个人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法院一审判决用户胜诉,认为“微信读书”和微信是两个产品,腾讯公司的行为虽然不构成侵犯隐私,但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随后腾讯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会不断改进产品。

第二件判决发生在约半年后,由深圳南山法院2021年1月22日做出。也是一用户起诉腾讯公司,称该公司的产品“微视”未经用户允许、直接使用了其在微信上的相关个人信息。两案案情完全相同,只是涉及到腾讯不同的产品。但和北京法院不同,深圳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了腾讯胜诉,认为属于合理使用,没有侵犯用户信息。 两地法院的“同案不同判”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两案的被告都是腾讯公司,最近几年常被网友称为“南山必胜客”,质疑其涉嫌干预司法。随后,有法律媒体专门研究了近三年腾讯公司在深圳和北京两地法院的全部公开判决,就其胜诉率问题进行了报道。

报道称,腾讯做原告时,在两地法院的胜诉率差别不大,都很高——这与《分析报告》的结论相同。但腾讯做被告时,在北京法院的胜诉率只有28.36%,而在深圳(南山法院和深圳中院)却高达94.9%。司法的“地方保护”隐约可见。 在京深两地被诉案件胜诉率对比 根据媒体报道,上述数据来源为最高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且涵盖了三年以来,腾讯系最主要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深圳南山法院、深圳中院和北京法院的所有公开判决,未做任何筛选。截至目前,暂未发现腾讯公司或学者、媒体质疑这篇报道的数据有误。

反观此次的《分析报告》,在样本类型的选取上显然是经过剪裁的,至少是做过精心选择的,甚至连对比时的样本数量都没有介绍。如果对“南山必胜客”之类的情况视而不见,专门选取对司法机关、对头部互联网公司有利的样本类型,这样的报告真的客观吗?它的学术意义、现实意义何在?

2018-2020年,深圳中级法院公开判决案件中,腾讯公司在97件案件中成为被告,全部胜诉 我们都希望学者的研究能够无可辩驳地证明,我国法院不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但此次的《分析报告》明显存在问题,不仅无法证明这一点,反而让人感觉是在回避问题。

公众对司法地方保护的质疑原本只集中在某一家公司、某一地法院,但看完这份报告,质疑的范围怕是更大更广了。 必须承认,学者进行这样的研究是有价值的、有益的。但在做类似研究时,还请务必保持客观中立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否则,不免让人怀疑是在帮助企业公关。毕竟,教授们不仅应该是高水平的专业学者,更应该是社会问题的观察者、发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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