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举证通知书
(2021)京 03 民初 XX号、(2021)京 03 民初 XX 号、(2021)京 03 民初 XX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提交证据形式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提交一式肆份【具体份数为:诉讼参与人+1 份】。
5、书面证据以A4 纸提交。手写的,只能用黑、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提交票据须按票、或时间顺序逐一粘贴在A4 纸上。
三、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于答辩期届满后15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指定期限的限制。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举证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法院提供证据。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八、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